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