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22号 原告王静,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冯聪,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冯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