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48号 原告苗水全,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小伟,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水全诉被告韩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水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