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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书杰与冯伟强、刘春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高书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伟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春霞,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高书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伟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春霞,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杰诉被告冯伟强、刘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书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0元,由原告高书杰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