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郑根旺,男,汉族,1944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中华,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旺诉李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根旺撤诉。 本案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为1672元,由原告郑根旺负担。 审判长 曲继峰 审判员 李桂玲 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