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张少强,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鲁庄镇张庄村南地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610317512。 委托代理人袁亚红,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丫松,男,成年,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武庙集刘中楼村。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004153692。 被告朱胜括,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武庙集刘中楼村。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031139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强诉被告曹丫松、朱胜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少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