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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居亮诉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苏居亮,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建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居亮诉被告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居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苏居亮,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建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居亮诉被告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居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居亮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军辉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