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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昌诉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张林昌,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亚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林昌诉被告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张林昌,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亚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林昌诉被告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林昌负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康译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