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280号 原告张林立,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团结中路。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保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杜国茂,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立诉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立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立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张林立负担。 审判长 白 光 审判员 赵小珂 审判员 申 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