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翟明元,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雷江涛,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元诉被告雷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雷江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三十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国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