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乐亮,男,汉族,户籍地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洛阳市高新区。 上诉人任乐亮因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立民初字第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起诉人任乐亮起诉被起诉人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系虚假宣传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依照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规定,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任乐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任乐亮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故意违反程序,未经审理先行自断本案不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而是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并以此作为排除其享有本案管辖权的理由。一审法院未审先判,并以此将该欺诈消费者侵权赔偿案件认定为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违反基本的程序原则。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由原审法院受理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虚假宣传纠纷为第二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案上诉人任乐亮原审的相关主张,不符合虚假宣传纠纷的相关特征,故原审裁定理由不充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立民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丁 锋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