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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允许你肆意买卖我的个人信息!? _高天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河南高天律师18903716695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0
摘要:从广告信息到诈骗电话,从垃圾邮件到无尽的推销电话。我是谁?我住哪儿?拥有多少资产?一旦在某个渠道泄露信息便一发不可收拾地沦为地下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商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中新加入的罪刑。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

从广告信息到诈骗电话,从垃圾邮件到无尽的推销电话。我是谁?我住哪儿?拥有多少资产?一旦在某个渠道泄露信息便一发不可收拾地沦为地下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商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中新加入的罪刑。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严厉打击。综合考虑出售、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来认定犯罪情节。

公民信息保护亟需完善立法

公民个人信息看似不痛不痒实则牵连着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被侵害后极易引发后续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发生,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购买、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安宁权、信息选择自由权,其本质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侵害。为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索赔,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的赔偿金。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国标”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也具有很高的适用性。但除此之外,我国并无新增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

在当前侵害个人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的背景下,目前仅有的相关规定独木难支,急需进一步完善立法:一要在问题的源头规范各大行业机构搜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对泄露进行严惩;二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三要在立法层面明确侵害公民信息罪中“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交易记录、存储的信息等电子证据的取证,固定问题及对违法信息数量的认定难等一系列问题。

(信息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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