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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_jiangzhiru2005(10)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从第一个层次分析看,由于这一代法学家几乎和共和国一起成长,他们的家庭能给他们带来的物质利益或许有很大不同,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他们都不能过上充足的物质生活,因为在 1949 年以后,历次运动中将以前的贵族、

从第一个层次分析看,由于这一代法学家几乎和共和国一起成长,他们的家庭能给他们带来的物质利益或许有很大不同,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他们都不能过上充足的物质生活,因为在1949年以后,历次运动中将以前的贵族、地主等都消灭了,而且一直持续到80年代,而且在1985年如果您是“万元户”就是富翁了,换句话来说,都处在一个相对“贫穷”的时代。相对“贫穷”的出身在进入法学学术人领域后——这时的他们也仅仅以自己的工资度日——面对社会日益眩目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开始分化:有些人走出书斋,“下海”当律师或者其他(不在这里的分析范围之内);有些人虽然没有“下海”却将目标放在了单位的权力上,虽然与单位外的行政权力不能相提并论,也是很值得人向往的(也不在考察之列,其重心不在学术研究而是权力下的利益,很难有真正地且持续性的学术贡献);还有能够甘于寂寞愿意在学术上有所贡献的学人,在取得学术成就后主要由于被动的原因(如果这些人从内心上主动取得一定的权力,笔者将在随后分析)占据了权力,这是我们分析的对象。

从第二个层次上说,这些取得学术成就的法学家对中国法学学术存在的问题比其他人更有切肤之痛,更想通过自己占据一定的权力为那些想要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法学人创造优良的学术环境,同时也可能认为占据权力未必就同学术研究相冲突,比如说波斯纳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他们在内心上主动接近了权力。

其实,这两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分开而夹杂在一起的;但是就是由于这样,将中国的法学家们大致网罗在了权力之中,从中国大陆学者论文产出数量排在前53名的学者中看,仅当下正担任校长、副校长或院长、副院长的就超过20——如果加上那些担任“小官”的法学家呢?由此可见一斑。我并不想对这些法学家们占据权力的现象发表什么意见,如果的确需要表态的话,我认为无论上面提及的什么原因促使一个法学家走向权力我都是赞同的,如果将我放在同一位置我通常做不到那么好。

但是,笔者想分析分析“中国式”权力对占据了一定权力的法学家在法学研究方面的影响:只要你占据了权力,获取了大学中法学院或系的行政领导职务,就得依据中国权力的规律运作。正常的行政事务,有开不完的会,有各种各样的活动需要参加,有方方面面的人事事务决定,有签不完的字等等——会占据一个人很多时间,就已经会让一个法学家减少很多的学术研究、思考的机会了。当然,这还不是致命的一击,如果仅仅这样,行政事务的经历同样给人思考,也会“剩下”很多时间从事学术研究的。

关键的因素在于中国的权力运作嵌在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中。权力者必须处理在行政事务中派生出来的人际关系:首先观察,对中国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已经有很多人有描述,用费孝通先生所称呼的“差序格局”最为精当,其这样解释道,即“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现在的我们依然没有改变多少,虽然家族制度消失了,但是又产生了其他的社会关系,比如说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补充之;也虽然没有家族制度那么紧密,但是可以类比,一点都不费精力,因为我们的古人们早就这样做过一些事例或称“先例”,比如说同乡关系、朋友关系(友与朋,就是十义之一)就比拟为了亲人关系

这种“差序格局”在一个静止的社会或者说交通条件不便而且财富还很少的社会未见得就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因为交通不便而相联系很难,要成功需要很高的成本,因为整体社会的财富很少,产生摩擦的机率很小;因此他们维持人际关系的范围其实非常狭隘。而在今天,交通很方便,连地球都变成一个“村庄”了,费用也很低廉,一个电话可以完成;社会财富在科学技术的刺激下疯狂地增长,人们之间的摩擦也急剧增加;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需要经营事务人际关系网络急剧扩张。

而权力在中国人心目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涉及的人际关系网络与普通法学人比较而言就广阔许多,也要深入许多。将权力嵌在这么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或许会对一个法学家的学术研究造成一种致命的打击,虽然不能说,每一个人都逃不出这一命运。

总而言之,当我们遇到“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时,我们就注定必须肩负双重任务,即既理解西方,又要把握中国,可是我们的学术积累很少,使得双重任务愈加艰难;中国近代以来的历次战争、政治运动的表象掩盖了真相,让我们认为中国传统都是落后与愚昧,西方成为我们学习的目标;由此将双重任务之间的关系错置。我们在错置时却不仅仅自己践行,还将之传递给了学生,他们的处境表面上比这一代法学家好,其实没有那么风光,而且还要糟糕。当他们(不仅仅是下一代,也包括这一代)从事法学研究的事业时,却面临权力的诱惑。这些因素在总体上导致了中国法学家的“50岁现象”,即使有学者能够突破,在我看来,也是极个别的现象,不足以推翻这个结论!

八、结语

分析中国法学界的“50岁现象”只是笔者论述的一部分,主要的重心会放在在开篇定义的“波斯纳现象”,即我们如何从“50岁现象”到“波斯纳现象”。不过由于篇幅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另外一篇论文来表达了,即笔者的《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一个初步的分析》!

当然不是说,分析“50岁现象”不重要,其主要意义在于提出问题,让我们反思,我们的现代化,其中一个主要的内容就是法治秩序的现代化——而且从社会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重要,因为将来必然是法治治理的社会,只是其中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国情而扩展——其组成的原料到底有哪些,如何配置,以及为了达到目的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我们的教育工具,等等基本问题。本文就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个初步的讨论,因为笔者有选择地分析一些因素,讨论其与中国“50岁现象”的关系问题!

                                             


 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法学教育。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9、110-112、192页。

 同上,第79页。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以及注释7。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0页。

 苏力:《不知老之将至》,载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