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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_jiangzhiru2005(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法学硕士研究教育。就读于硕士研究生的法学学生们,至少在专业知识上可以比本科生在整体上丰富很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要准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其中很多人都通过了(当然,在本科毕业前本科生不允许参加)。然而

法学硕士研究教育。就读于硕士研究生的法学学生们,至少在专业知识上可以比本科生在整体上丰富很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要准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其中很多人都通过了(当然,在本科毕业前本科生不允许参加)。然而,这些研究生们在现在,在我看来,可以分成几类,主要有即应届毕业生为了找一个好工作而读研的,已经有了工作为了提升学历而读研的,以及绝少一部分是真正想从事学术研究。对于前两类,他们在学校渡过方式与本科的经历差不了多少,对于后一类,或许才真正开始为学术而读书,开始“补课”,不仅仅是中国需要理解,西方也需要理解。而现在中国的书籍出版可谓层出不穷,应有尽有,不要说良莠不齐的各种法学图书充斥市场,即使名著系列也是一个眼花缭乱的书世界,真有点让人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觉得什么都该读,却什么也读不了。从理论上说或者国家教育制度对研究生的要求来说,他们是一个应该从事学术研究的群体;因此,这些被定义为需要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通常在导师的领导下帮助导师完成导师的科研课题,自己常常得不到自专,在很大程度上依导师的意志而读书、学术;使得这些学生的“补课”还没有完成或许还可以说刚刚开始,就嘎然而止了,从而进入到一个狭窄的领域。

简而言之,现在中国的教育机制:大学前教育对一个可能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而言几乎还是一张“白纸”,而大学本科教育在这张“白纸”上的涂墨太少,即使对一个努力者主要是对“概念法学”迷惑,对法律之外世界的洞悉也几乎很少。他们就在这样的基础上踏上了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这次学习也可以说是具有了一种自觉特点的学习,产生了要理解西方的法律、法治与法学的欲望,同时产生了对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等的兴趣;但是对中国的兴趣还是很少,而且好像就缺这一环。就这样,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很快却被带进了一个非常狭隘的学术研究领域

即使这部分人有机会再次进入博士生教育(一般在25岁以后),他们此时的思维方式大致定型,发生较大、较重要改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换句话来说,即使这些进入了博士生教育的学生(他们以后从事学术研究的可能性最大,因为现在大学的法学院需要博士学历担任老师;硕士生几乎没有可能,从而只能从事其他职业,连从事学术研究的可能性都很小)在今后的学术研究生涯中几乎就限制在狭窄的学术研究领域了。或许可以取得一些学术上的成就,写出一两本精彩的著作,但是与梁、苏们相比较都相距甚远,要突破“50岁现象”的可能就微乎其微了。至少从目前的教育机制看,可以做出这一判断。

因此,我们可以做出判断,在现行的教育机制下,可能成为下一代法学家的大学生们,其不仅仅无法完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系统地、深刻地掌握与理解,就是与这一代法学家梁、苏等人也不能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在把握西学方面,也往往不能局限于概念法学的范围内,对西方其他学派、法学家或著作的阅读通常也是不系统、深刻地把握,也无法与当时的梁治平、苏力等人相比,他们敢说“凡是值得一读的书,出一本我就买一本”。

综上所述,由于双重任务之间关系的错置与现行的教育体制本来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然而后者也必然对新一代人强化前者;如果我们不明白这个道理、不达成共识以走出这个“圈”,最后的结局是出现它们相互强化的现象:双重任务关系错置→教育体制(52年院系调整后的教育机制)→学生的知识面(可能的法学家)→双重任务关系错置。

七、当法学学术人“遭遇”权力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很少可以看见权力的影子,比如说法学学术市场上权力的影响与干预,无论是政治权力对学术的干预,还是法学学术本身形成的权力关系都没有纳入其中,因为笔者假定了其是一个理想化的学术市场;在论述现行教育机制与双重任务错置之间的关系时,由于分析对象为学生,权力的影子不可能出现或者出现得很少(比如说现在的学校,由于现行的奖学金、助学金等涉及钱的制度在学生中出现了一些“权力”的影子,但是不是对很多人有诱惑力)。在这一部分,我们再回到已经成为法学学术市场,看看法学家或学术人在学术市场中“遭遇”的权力问题。但是必须对权力做适当的限制,否则分析起来就漫无天际了:笔者在这里分析的权力不指行政权力对学术市场的干预,也不指法学学术本身形成的权力关系对法学学术人的影响,而仅仅指学术人自己占据一定的权力——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后,对其学术研究有影响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在中国主要表现在在大学法学院或系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在这部分的论述,笔者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即首先论述权力对大多数法学家的吸引度问题,其次分析被权力吸引的法学家如何被中国式的权力影响法学研究的问题。

权力对于中国人的意义可能非同小可,虽然我们不时对之骂骂咧咧。首先从一个比较低层次意义上分析,但是绝不意味着其最不重要:在中国,自古就形成了一个传统,那就是“贵”与“富”同根相连,而且“贵”决定“富”,换句话来说,即占据一定权力就有了很好的物质基础,反之则否,但是必须注意,这里不是说占据了一定的权力而获得物质利益与贪污有关系;两句俗语反映了这种状况,即“书中自有黄金屋”,“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在秦以后,当官对于“贫”者(未必真贫)来说求财富,对于富者来说首先是保护自己的财富。从另外一个层次上来说,自孔子以来我们就有了“学而优则仕”的传统,对于读书人要从愿望上依次从事修身、齐家、治国与平天下,最终以达致或者独善其身,或者兼济天下的目的;换句话来说,即追求权力之目的在此意义上是为更多需要服务的人服务,“使得天下寒士俱欢颜”。虽然目前的中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即中国人的选择机会增加了,富与贵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了,但是这两种理念还在默默地对中国人发挥着“看不见的手”的功能。

这种大环境必然对学术市场上的法学学术人产生很大的影响: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