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_jiangzhiru2005(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如果说在 1978 年以前,中国的法学人对中国新法治秩序的解释与出谋划策必须担负深刻把握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双重重任还可以“务虚”的话,那么在此之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却将这双重任务实实在在带到了我们身边。但是

如果说在1978年以前,中国的法学人对中国新法治秩序的解释与出谋划策必须担负深刻把握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双重重任还可以“务虚”的话,那么在此之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却将这双重任务实实在在带到了我们身边。但是从上面对梁、苏二人的教育经历分析,发现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且在潜意识中默默地贯彻着否定传统,抬高西方的双重任务错置的观念,从他们在后来的学术著作中可以感受到:

梁治平的著作,被学术界推崇的著作有《法辩》、《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律的文化解释》以及《清代习惯法》。这些作品根据苏力的观点,其研究范式已经经历了三次模式:以“辨异”开始,主观目的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结果却是“理解的同情”;从而开始从“文化类型学”的视野以社会学、人类学知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做了静态的分析,强调了“异”的合理性,却缺乏了如何走出“异”的“困境”;《清代习惯法》可能成为其研究范式的第三次转折——其实这次转变,在我看来,并没有第二到第三模式的转变没有第一模式到第二模式差别那么大,可以将后面两者视为同一模式下的两种不同视野,即大传统与小传统的视野。可以看出,梁“辨异”之最初目的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以移植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和知识,虽然后来的结果演变成了“理解的同情”,但是从思维方式看,其潜在的价值观念是中国的传统是落后的,西方社会先进,我们需要批评前者,赞美后者为移植提供合理性、合法性辩护。但是,要达致真正批评中国传统的目的必须深入理解和把握传统,梁在深入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了“同情的理解”了。然后完成研究范式的转变,主要由比较研究转变为以社会学、人类学知识的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这是对中国传统的整理和总结,继续瞿同祖们的事业。或许这不是其最初打算走的路,如果我们假定其不是仅仅宣扬、介绍西方社会的法治知识与经验,只认定中国是落后与愚昧的代名词,连碰都不想碰,其现在取得的法学学术成就就可能会大打折扣了。

苏力的著作,在学术界很有影响力的大致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也许正在发生》以及《法律与文学》。这些作品一直坚持侧重于以社会学、制度经济学、历史唯物主义的知识为指导从经验主义、功能主义与实用主义视角分析中国当下的法律、法治与法学问题,最后在《法律与文学》一书分析传统中国的(法治)社会秩序。梁治平比较而言,没有所谓的研究范式转变,只有研究对象的移动,从当下现实生活中的中国到了传统的中国;但是都是在寻求本土资源,因为在其眼里,“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寻找”——只不过,这两种本土资源从其最初的设想到最后的实际寻找刚好相反。

苏力的学术研究一开始就在不断寻找“本土资源”,从而从中国本土寻求中国新法治秩序的资源,而非仅仅从西方的抽象的、所谓普世的权利与自由出发,让中国的新法治秩序成为西方法治的一个注脚;由此而形成的法学思想与理论也被其他学者称为了保守主义。但是,在我看来,其从来没有反对过西方法治,而且也从来没有认为中国以后不能建立一种具有以权利与自由为内容的法治秩序,而只是认为西方法治的知识与经验在目前的中国不适用而已,其在一处不小心表露了这样的心声,即“我分享这种理想,却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为什么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而要从自己的研究进路分析中国的问题,就在于其对西方的理解和把握比别人相对深刻和系统,只不过其“伪装”得非常好,将西方社会具体的法治知识与经验抽象了,留下来的是其研究范式和进路——而其他学者却主要在具体的法治经验和知识中“迷失”了自己——在这样的学术研究下完成的学术著作非常具有解释力和信服力,从而取得了巨大的学术成就。然这种研究模式在思维方式上与梁治平在最初从事中西“辨异”时一样,在潜意识中认为中国的传统是落后的,西方社会先进,中国仅仅是一件被分析与解构的物品,而非将之放在与西方同等的位置上,也没有真正从中国的角度总结和整理中国的传统,即使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也没有。

如果我们将梁治平与苏力做一比较,不是比较学术水平的高低,而是比较两人在取得学术成就的不同知识准备: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发现梁集中于对传统中国的认识(由“辨异”而认识总结传统中国),苏集中于对西方法律思想和流派的娴熟把握(以其“渔”而“渔”中国“鱼”);这一结论我们还可以从他们著作所引证的中外书目之间的比重得到一定的说明。还可以进一步说,梁在集中于对传统中国认识时,没有完成对西方社会的法治知识与经验有系统地理解和把握——与苏力比较而言;苏集中于认识西方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流派时,也没有完成从对中国的深刻认识与理解——相对于梁治平而言。从苏力在《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一文对梁呼吁——希望其转变学术研究范式,从而再创作出有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来——虽然不能视为梁步入“50岁现象”的标志,但是至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法律与文学》一书出版后,有学者写了这样一篇文章,即《“唯物制度论”的贫困——评苏力《法律与文学》》;我虽然不同意作者的一些具体评价,比如说其对传统戏剧透露出来的“法治”秩序有点像后现代主义的“恶搞”等,但是其题目《“唯物制度论”的贫困》却是有些惊醒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梁、苏两人要不陷入“50岁现象”,继续在学术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就必须实现另一种转变:梁除了继续整理与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外,要在对西方社会法治经验与知识的系统性理解和把握上着力;而苏力除了坚持一以贯之的在更高层次秉持西方社会法治理念的研究范式与进路外,还必须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知识与经验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主要从中国的视野解读。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