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_jiangzhiru2005(1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同上,第179—180页。如果严格分析,苏力在这个地方论述一个相互矛盾的观点:即司法与法学研究不同,即司法需要具有“固态智力”的老年法官审判,他们对生活有深刻的理解与把握,需要一种“无言之知”,一种保守的

 同上,第179—180页。如果严格分析,苏力在这个地方论述一个相互矛盾的观点:即司法与法学研究不同,即司法需要具有“固态智力”的老年法官审判,他们对生活有深刻的理解与把握,需要一种“无言之知”,一种保守的特性在此体现;而法学研究则不同(参阅179页)。另一方面,他又说在历史上法学家常常比较年长(参阅180页),如果放在美国法官与法学家往往合一,则是没有矛盾,但是在法官与法学家分离的国家,即使在美国也出现分离的情况(比如说德沃金就不是法官)就出现了矛盾。

 笔者曾经对此以孙中山、袁世凯、蒋介石与毛泽东的生平为例阐释了这一观点;请参阅:蒋志如:《随想二十世纪上半叶之中国政治领导人》,?blogid=304219,最后登陆时间2008年1月15日。

 罗伯特·金·默顿:《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页;其实从该文以及他自己的学说,就可以看出该文就是其自己的写照!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4—113页;同时参阅柯岚对此的评价,柯岚《“制度唯物论”的贫困》,

?ArticleID=36964,最后登陆时间:200761

 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140页。

 蒋志如:《在中国法治路上——读苏力之《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载于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蒋志如:《法律与政治的分殊————读苏力之《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未刊稿;蒋志如:《法律与道德的分殊——读苏力之《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未刊稿。

 参阅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参阅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8页。

 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1页;

 苏力认为乡土上的社会/中国也是有秩序的,也是实现了了“法治”的;请参阅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157页。

 具体请参阅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九、十、十一章。

 传统中国,主要是乡土中国,对于生活其间的居民来说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一个静止的社会,一个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社会(参阅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53页);儒家文化在这么长久时间内的浸润,必然使一个即使没有系统接受儒家文化教育的人对该“法治”秩序“了若指掌”,虽然可能“口不能言”。

 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190,204-238页。

 约瑟夫·奈:《粘性实力:美国霸权的另一支柱》,载《参考消息》,2004年4月4日,第三版。

 参阅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费孝通就曾做了类似的论述,即“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转渡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目前形势中所发生的问题是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请参阅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页。

 参阅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1-86页。

 具体的论述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评苏力之“批评与自恋”》,第四部分,未刊稿。

 比如说费正清的老师蒋庭黻就曾感慨到,“现在中国人物对西方外在的事物了解得明白,而对本国内地的情形反而瞠目茫然”;转引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6页。

 也并不表明现在只有社科法学派了;请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2页。

 苏力的著就是典型代表。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同上,“读书乐”代序,第3页;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左、右、“洋”与“土”在笔者眼里是中性意义上使用的,不具有褒贬的意味,也没有高下之分。

 苏力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论述,请参阅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20页。

 即许章润所谓的第四代和第五代法学家;参阅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8页。

 孙斯坦认为现代社会的人们很难就一个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两极分化的对立观点倒是常常发生;但是人们可以通过“为完全理论化协议”的方式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具体论述请参阅凯斯·R·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 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章与第二章。

 梁治平在《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一文中有一部分对中国法学者在1949年前的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整理做了一个大纲式的勾勒;参阅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204页。

 关于这一点邓正来先生有所论述。请参阅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47页。

 参阅刘宏毅:《“三字经”讲记》,海南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