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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协商将我调往外地怎么办?_看律师怎么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7
摘要:公司突然要将员工调往外地,不愿意就开除。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日,姜花丽与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姜花丽担任土建预算工程师岗位工作,月工资为8400

公司突然要将员工调往外地,不愿意就开除。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

公司未经协商将我调往外地怎么办?_看律师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日,姜花丽与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姜花丽担任土建预算工程师岗位工作,月工资为8400元,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华翰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姜花丽工作岗位及内容进行调整。2011年3月,姜花丽的工资涨为9300元。2011年12月26日,姜花丽与华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姜花丽担任土建预算工程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华翰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姜花丽工作岗位及内容进行调整。

2012年4月12日,姜花丽参加华翰公司内部培训,培训内容为《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员工奖惩办法》等。

2012年7月31日,华翰公司做出对姜花丽予以调岗处理的通知书,将姜花丽的工作岗位调整至昆明公司成本部土建预算工程师,要求姜花丽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知未能按时报到,公司将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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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1日,华翰公司做出补充通知书,要求姜花丽在2012年7月31日下班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个人意见,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以书面形式明确个人意见的,则视同拒绝公司的调岗安排,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做出进一步处理。

2012年8月1日,华翰公司做出辞退通知书,以姜花丽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调为由,将姜花丽辞退。姜花丽工作至2012年8月2日。


案件焦点


被告华瀚公司对原告姜花丽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华瀚公司将姜花丽的工作岗位由北京变更至昆明,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应与姜花丽进行协商

华翰公司的《员工奖惩办法》中关于员工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属重大过失、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华翰公司以姜花丽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姜花丽赔偿金3720元(9300元x 2个月x 2)。

姜花丽称其2012年6月10日至15日存在延时加班,因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姜花丽称其2012年7月16日、18日存在延时加班,姜花丽虽提交了打卡记录,但就其所述的加班内容未举证,本院亦不予采信。姜花丽要求华翰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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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1日至13日及2012年7月16日上午,姜花丽未上班,且未按华翰公司规定请假,华翰公司不负向姜花丽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义务。但华翰公司的考勤扣款过多,故华翰公司应支付姜花丽2012年7月1日至8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1115.44元(9300元-9300元÷21.75 x 3.5天-7543.18元+9300元÷21.75 x 2天)。

至2011年末,姜花丽养老金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5年3个月,故姜花丽每年可享受年假为5天。华翰公司已于每年春节期间安排姜花丽休年休假,故姜花丽要求华翰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华翰公司对仲裁裁决的1710.3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提起诉讼,本院不持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姜花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万七千二百元。

二、被告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姜花丽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七百一十元三角四分。

三、被告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姜花丽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一百一十五元四角四分。

四、驳回原告姜花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华瀚公司将姜花丽的工作地点由北京变更至昆明,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重大变更,应与姜花丽进行协商。华瀚公司未经协商,以姜花丽不服从调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姜花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华瀚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办法》中的规定对姜花丽进行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权利,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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