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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刑法目的解释的基础理论考察_魏东博士(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8
摘要:目的法学是目的论在法学领域有力的再宣示,直接影响了刑法学的发展。基于对刑罚的原因和目的这一对概念的新认识,刑法学巨擘李斯特于十九世纪提出了目的刑论与行为人主义,刑事社会学派应运而生,刑法学的学术史上

目的法学是目的论在法学领域有力的再宣示,直接影响了刑法学的发展。基于对刑罚的原因和目的这一对概念的新认识,刑法学巨擘李斯特于十九世纪提出了目的刑论与行为人主义,刑事社会学派应运而生,刑法学的学术史上才出现了影响至今的(后期)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争。

二、目的解释:刑法目的解释的上位检视

目的解释是刑法目的解释的上位范畴,其基础理论与刑法目的解释具有同一性。鉴于刑法目的解释的很多争议问题都发迹于目的解释理论之中,对目的解释的检视便更加具有参考价值。

目的解释最初来源于16世纪英国的除弊规则(Mischief Rule),要求法官解释成文法时要充分考虑成文法所欲弥补的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和混乱,尽量弥补制定该成文法时所欲弥补的普通法缺陷,该规则的精神旨在当立法目的明确时,赋予法官与议会同等的权力,以遵循立法者真实意图解释和适用法律。也有学者将目的解释的渊源理解为哲学目的论、目的法学、合同解释的目的论等。

目的法学思想间接地引起了法律解释理论的革命,催生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故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之出发点,始能得其要领。以目的作为解释法律之最高准则,此即所谓目的法学。”后来的利益法学以目的法学为思想渊源,其代表人物赫克从作为法目的的“利益”出发,认为法的任务是对利益进行平衡,“法律和生活所需要的是这样一种法官——作为思想助手协助立法者,不仅注意语句和命令,而且考虑立法者的意图,并亲自检查有关的利益,表达法律的价值,即使在立法者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亦如此”。利益法学认为法必然存在缺陷,这需要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保持中立和克制,从法的目的出发,通过合理的解释达到平衡利益的目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利益法学认为可以基于平衡利益的目的进行非严格局限于概念或语句的法律解释,但这仅局限于民法、行政法等领域,在刑法领域不得适用此等解释,以免对罪刑法定主义产生冲突,而只允许在量刑幅度上进行选择。利益法学从目的法学出发,其法解释观点已蕴含了鲜明的目的解释意味。目的解释作为一种理论和方法,也随着现代目的法学的影响与法律解释理论的兴起而得以受到重视。“法之目的,犹如指导法学发展的‘导引之星’,其在法学中的地位,犹如北极星之于航海者。因此,解释法律必须结合实际的社会生活,不能偏离法的目的。经耶林的大力提倡,法的目的,于是成为法学之基本指导原则,并成为一种目的解释方法。”

(一)目的解释的内涵

“目的论的解释意指:依可得认识的规整目的及根本思想而为之解释”。鉴于和法目的的天然联系,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中被寄予厚望,解释法律必须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真谛,“缺失目的或不能使目的得以实现的法律或规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每一个法律规范,当它们大部分承担着与其他规范一道实现具体的目的,最终补充其他规范这一任务时,在意义上关系到整个法律程序,它们主要是目的性的……在由法律规范遵循的目的处在法律秩序本身之外(例如对有礼貌的人的教育)的地方,我们只有目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其他所有的解释方法实质上都是为目的服务的,目的解释具有最高的优位性,鉴于法本身就承载着多种价值,且法律解释亦是目的性极强的活动,因此法的目的解释具有必然性。

目的解释的内涵比较复杂,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能涵括了不同的目的因素。“目的是解释者作出的法律构建,如同于权利、义务的概念一样,目的既包含了主观因素——主观目的抑或作者原意,也包含了客观因素——客观目的,或者说是理性作者应有之意图以及法律体系基本价值之意图”,目的解释的目标应是实现法律文本意图实现的目的,而该目的建立在作者原意与法律体系的客观意图之上,是解释者通过法律文本构建的规范性概念。

目的解释的内涵界定有赖于对“目的”的把握,目的解释之“目的”并非含义确定,可以作出不同的解读,尤其是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本法规范目的的情况下,对“目的”的不同认定,将导致结论的巨大差异。从规范研究的角度出发,目的解释应界定为以法的规范目的为依据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在法的规范目的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以法条的文本为根本依据,从多个维度对该规范目的进行考量,并在解释中加以整合。法律的规范目的包含了形式上的整体目的与具体目的、解释中的立法者目的与法条目的、机能所蕴含之价值目的等目的因素,以上多维度的目的因素均是目的解释所无法回避的,并可能存在激烈的冲突,需要在适用中对其矛盾进行调和,这也使目的解释成为法律解释中的一大理论难题。“人的目的多种多样,但作为法律解释论中的目的,应该是和立法者、法律规范文本以及法律价值和精神相一致的目的”,即使从目的的主体、法律的本质、司法的角度出发,会出现法律的目的究竟是立法者目的、起草者目的还是规范性文本目的、人民的目的还是统治阶级的目的、法官的目的还是其他法律人的目的等一系列追问,但是不论多么复杂,我们都不能放弃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大意义的“目的”。

(二)目的解释的特性

目的解释带有鲜明的目的论色彩,虽然有学者基于体系性、历史性的考量,质疑其独立性,但是鲜明的特性仍然使其从繁杂的解释理论中脱颖而出。目的解释的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鲜明、复杂的目的性

目的解释源自于目的论,必然带有鲜明的目的性,这也是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理论最根本的不同之处。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