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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刑法目的解释的基础理论考察_魏东博士(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8
摘要:刑法目的解释的界定应当与上文目的解释的界定相一致,即依照刑法规范目的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刑法规范目的同样包含了不同维度的目的因素,其中既有刑法规范的整体目的与条文的具体目的,又有基于刑法机能而产生的

刑法目的解释的界定应当与上文目的解释的界定相一致,即依照刑法规范目的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刑法规范目的同样包含了不同维度的目的因素,其中既有刑法规范的整体目的与条文的具体目的,又有基于刑法机能而产生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目的,在刑法解释中还会涉及刑法条文的立法者目的与法条目的等,如何协调各目的因素是刑法目的解释的理论难题。鉴于刑法的自身特性,刑法规范目的的界定需要严格依托于刑法文本的规定,而不能以解释者的主观意愿进行过度解读,避免不当地影响刑法目的因素的权衡,并严厉禁止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二)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困境

刑法目的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重大意义毋庸置疑,“在解释刑法时,必须考虑刑法最终要实现何种目的,进而做出符合该目的的合理解释。在采用文理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不能得出唯一解释结论时,必须由目的论解释来最终决定。”然而,刑法目的解释却面临着其他部门法解释难以比拟的困境,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刑法目的的诘问

“如果说刑法解释与其他法解释有什么不同,也仅仅在于刑法目的与其他法律目的有所不同。”但是,正是刑法目的导致了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困境。作为刑法学的首要问题,对刑法目的的不同界定必将导致刑法理论和解释范式的不同,在适用刑法目的解释之前必须先对刑法之目的作出界定。

目的法学的先驱耶林认为,法从社会的目的中获得其内容,法的规定具有“维护社会的生活条件之目的”,但其并未指明目的的获取途径、怎样从诸多价值和目的因素中确定法的目的,即“从哪里获得对目的的评价”,这是目的法学理论唯一致命的弱点。自历史法学派以降,法律盲目进化论者就提出了对法的目的的质疑,反对法律的目的理性;后现代法学论者更是直接剑指法目的论之要害,即目的的来源,提出了“谁的目的”的质疑。尼采认为,“真理”是由以得出答案的程序之功能,是由不同的、相冲突的能量流构成的世界的表达单位,因而无法达到精确化,所有真理都是局部的,是方法的产物,都具有实用效果,即可能对不定的目的有不确定的效果。“在法律理性后面,潜藏着非理性,掘开文明的表层,人们就会发现大量冲突的感情和欲望。”惩罚(刑罚)的起源和目的应分而论之,在惩罚中寻找“目的”,比如复仇或威慑,并将其置于源头作为惩罚的原因,这种思维是错误的。“法律的目的”是法律起源历史的最后才采用的,最重要的命题应当是:“一件事情的起源机器最后的功利、实际使用和在目的系统中的地位等方面的原因,是与世界不相干的;以某种方式产生的一切存在物,被某种具有优于它的权力一而再地重新解释成新的目的,被接管、被转换、被改变方向;有机世界的一切事件都在征服、变成主宰,而一切征服和变成主宰都涉及到一种新鲜的解释,一种改编,通过改编,先前的‘意义’和‘目的’必然被遮掩或者甚至被消除”。因此,刑罚的目的并非作为其起源的复仇抑或威慑,其功能和目的都只是权力意志强加于它的;而刑法的目的只是占据优势的“权力”赋予给它的,刑法目的的变化是因为优位的权力不断洗牌,因而才会将不同的因素重新解释成新的目的。

正如后现代解释理论对法律解释形式理性的摧毁性打击,刑法纯实证主义的目的论同样消解了刑法目的的理性价值,使“刑法有无目的”、“刑法的目的是什么”这两个问题成为了悬在刑法目的解释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然而,法学如不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理性,将使法治失去意义。当前,这样的思想已经受到了广泛警惕,刑法具有目的理性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刑法目的之来源与界定仍然是理论争议的热点。

2适用界限的责难

刑法目的解释的界限是刑法解释的关键问题,鉴于刑法条文的语义模糊性和开放性,目的解释自身的灵活性与突破性在刑法解释中本大有用武之地,但是刑法的谦抑性、明确性、安定性,特别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又必须使刑法目的解释受到最为严厉的限制,如何为其设定合理的界限则成为刑法解释方法论的重要问题。

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界限并非单纯的方法适用问题,它涉及了不同解释立场、刑法观念、价值取向的交锋与妥协,蕴含了纠结的价值衡量,甚至会受到风险社会、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但凡论及刑法解释,目的解释的界限总是最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各种刑法解释理论日趋融合、妥协的当下,目的解释的界限不仅是不可回避的刑法方法论问题,更成为了不同刑法解释理论的主要争论点。正视刑法目的解释适用的责难,妥善地论证并设定其界限,是冲破刑法解释理论困境的关键。

作为法制体系中的保障法,刑法具有个性鲜明的法律标签,以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目的与原则,这使得刑法解释被赋予了特殊的价值立场。通过对刑法目的解释相关基础理论的考察,我们可以总结出当前刑法目的解释研究所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刑法目的的界定、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以及刑法目的解释适用的立场、界限等问题,笔者将另文进行专门论述。


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9页。

参见王昭振:《刑法知识转型与实质刑法解释的反形式主义》,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帕特森:《法律与真理》,陈锐译,序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