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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七八宪法与八二宪法的交叉与衔接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5
摘要:通常认为七八宪法形成于历史转折之前,当时思想体系和观念仍延续着“文革”极左思想,因此七八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某些内容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严重缺陷。而八二宪法形成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之

通常认为七八宪法形成于历史转折之前,当时思想体系和观念仍延续着“文革”极左思想,因此七八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某些内容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严重缺陷。而八二宪法形成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之后,因此八二宪法具有历史反思性,是“一部好的宪法”。

如七八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根本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八二宪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就同一问题而言,与八二宪法相比,七八宪法相关规定所使用的语词明显带有“极左”情绪和“文革”戾气。八二宪法常常被看作是对五四宪法的复兴,其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根据学者统计:“1982年宪法138条中借鉴1954年宪法的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加在一起共98条,占87.6%。”但就上述条文而言,相较于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反而没有真正继承五四宪法对建国和卫国历史经验的总结。诚如有学者所指出,宪法中武装力量任务规定的不全面可能导致诸多不良后果,如不足以保卫国家的全部利益并造成保护国家利益的困境。

世纪之交以来,针对台独、藏独、疆独势力活动及国际形势变化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继制定了《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虽然这些法律也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但从法律制定目的与任务来看,与其说根据八二宪法制定,反不如说根据七八宪法制定更为准确。如《国防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反分裂国家法》第1条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上述法律的共同点在于强调“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八二宪法虽有“保卫祖国”的规定,却无七八宪法“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具体内容。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法律制定的更为准确、更为直接的宪法根据是七八宪法(甚或五四宪法)相关内容,也即是说七八宪法仍在发挥着指引立法的有效作用。

三、其他内容的隐藏与复苏

尽管八二宪法舍弃了七八宪法的诸多“不合时宜”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在现实中并未消失,有的一直默默存在,有的沉寂一段时间后开始重新返回人们的视野,现在重新审视这些内容时反而无法在八二宪法中寻得其安身立命的根据,甚或只能面向七八宪法寻找其合宪性基础。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七八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群众监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据此,“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宪法义务。而八二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相较于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宪法义务主体范围要窄得多。从历史角度看,七八宪法之所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应该是有感于文革期间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层级)对于民主与法制的践踏现象,特意将此项宪法义务加之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现实角度看,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仅十分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最近,曹县暴力抗法事件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更有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涉入其中,而之后曹县政府的舆情回应,也激起一片质疑声。如果因暴力抗法而导致法院生效判决变成一纸空文,“说大了,是对宪法法律权威的漠视和挑战。”

晚近出台的中央政策、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开始注意并明确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其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中也有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类似要求。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其要求公务员履行的首要义务即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八二宪法第27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制定《公务员法》的直接宪法依据,该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实际上该条文是在七八宪法第15条、第16条的基础上修删改添而成,但却偏偏删去极为重要的“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一项,致使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其他多项义务可以直接从宪法(八二宪法)上找到依据,反而其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没有直接的宪法(八二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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