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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刑法知识体系刍论_魏东博士(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3
摘要:对以上这些刑法哲学原理中最原初问题的思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刑法问题的观点。这种影响可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 一,对全人类刑法知识和现行刑法规定的理性评价。 刑法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科学的问题,

对以上这些刑法哲学原理中最原初问题的思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刑法问题的观点。这种影响可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全人类刑法知识和现行刑法规定的理性评价。刑法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科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浓厚人文气息的问题。许多无被害人犯罪、经济犯罪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并非纯粹的科学问题,而是人文问题;法定刑的设置,尤其是是否规定死刑、无期徒刑,不完全是科学问题,而是人文问题。同理,任何一部刑法都只具有相对合理性,并不具有绝对合理性。是否定罪、如何定罪,是否处罚、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没有绝对确定的答案,更不存在唯一的答案。其二,对自我刑法知识与刑法理性的谨慎评价。我们每个人所拥有的刑法知识和刑法理性并不全面、并不值得简单自信,应该多听取和多反思相反意见,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只考虑了一个方面,但是却忽略了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司法人员应当特别审慎;另一方面,我们对刑法的理解不能过于呆滞死板,那种认为刑法的所有规定就是铁板一块,丝毫不能变动、不能变通,本质上是十分危险的立场。但是,刑法的变动与变通应当偏向于哪个方向?这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按照现代刑事法治人权保障的核心理念,应当说只能偏向于无罪与罪轻的方向(前提是存有疑问),而不是相反方向。其三,刑法司法既要防右,更要防左且重点需要防左。这里借用了政治学术语,意思是:刑法司法始终应该是、每时每刻都应该是表现出一种庄严肃穆、令人恐惧的面孔,应时刻提防刑法成为泄愤报复或者政治斗争的工具,应坚持“刑法不得已性原则”、“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尽管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防止违背刑法和刑事政策而非法放纵犯罪行为,但是我们应当允许依法“放纵”犯罪的行为(实质上是对轻微犯罪作出“非犯罪化”处理如刑事和解制度、酌定不诉制度、罪疑不诉制度等),因而我们需要重点防范的问题仍然是滥施刑罚、法外用刑;尽管犯罪中有泄愤报复的情况,但是我们官方、我们检察官和法官不能泄愤报复。所以,这里所说的“更要防左”,就是指:要特别防止滥施刑罚、法外用刑,要特别防止报复性刑事司法!

(三)中国刑法哲学的学术贡献和发展方向

我这里主要阐述以下几点:

其一,对刑法学理论与刑法实践的贡献。自陈兴良教授1992年初出版《刑法哲学》之后,经过20余年的发展,当今中国刑法哲学应当说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产生了巨大学术影响。

关于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哲学作为一种理论,不像刑法教科书那样有一个权威的独一无二的体系,每一种刑法哲学都可以具有自己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与深化刑法哲学的发展。”陈兴良教授借鉴黑格尔的正题、反题、合题这样一种三段式的范式模型以及我国《易经》八卦范式,提出了刑法哲学的15个基本范畴及其组成的范畴体系:刑法;犯罪,已然之罪、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未然之罪、再犯可能、初犯可能;刑罚,报应之刑、道义报应、法律报应,预防之刑,个别预防、一般预防。陈兴良教授将这些刑法哲学范畴分为犯罪本体论的范畴、刑罚本体论的范畴、罪刑关系论的范畴。曲新久教授提出了刑法哲学的12个基本范畴及其组成的三组范畴体系:自由、秩序、正义、功利是刑法价值范畴,犯罪、犯罪人、刑事责任、刑罚是刑罚实体范畴,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主义是刑罚关系范畴,认为“这些精神、范畴、原则又都可以统称为基本范畴”。此外,西南政法大学李永升教授也提出了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的学术见解。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