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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刑法知识体系刍论_魏东博士(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3
摘要:“梁治平提出了一个如何打破法学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隔膜,实际上也就是法学知识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相融合的问题。我想,首先需要打破的是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例如,法哲学、法理学与以规范研究

“梁治平提出了一个如何打破法学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隔膜,实际上也就是法学知识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相融合的问题。我想,首先需要打破的是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例如,法哲学、法理学与以规范研究为主的部分法学之间的隔膜,加强从事各层次的法学研究的学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加深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对于从事法哲学、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看到规范法学对于法治建设的直接作用。可以说,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基于其业务需要,主要接受的是规范法学的研究成果,鲜有直接阅读法哲学、法理学著作的,因此,法哲学、法理学思想只有通过规范法学间接地影响司法实践。而从事规范法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知道,规范法学由于其专业性,实际上难以为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所接受,他们主要是通过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因此,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乃是法学知识的前沿与门面,它对于提升法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法学知识虽然分为各种形态与各个层次,但仍然是一个整体。”

陈兴良教授这里所强调的打破“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尽管主要是指刑法学者要全面掌握刑法知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要打破刑法知识体系与法理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隔膜;但实际上其暗含某种十分重要的逻辑前提,即刑法学者自身必须具备刑法知识体系,“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这些刑法知识“一个都不能少”、一个知识漏洞都不能有,并且这些刑法知识还必须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而能打破“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否则,刑法学者在知识论上是难于匹配其称呼的,是根本无法展开刑法学术创新研究的。

例如,刑法二元化立法模式(指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违法性二元化规范判断模式)与刑法一元化立法模式(指德日刑法立法的违法性一元化规范判断模式),就是“刑法立法”这一基本范畴应当关注的刑法知识,这个知识(基本范畴)如果研究者不了解、不掌握,就可能成为一个刑法知识漏洞,从而,研究者就无法展开刑法规范学(如刑法立法规范完善问题)的创新研究。再如,与“刑法立法”相关,刑法观和刑事政策也是刑法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如果不了解“民权主义刑法观”与“国权主义刑法观”、“大刑法观”与“小刑法观”、“刑事政策价值范畴体系”与“刑法立法原则”、“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与“可罚性理论”以及“短缩的二行为犯”、“刑罚根据”与“并合论”等刑法知识,就根本无法科学合理地阐释某个具体罪名设置与具体刑罚措施的争议问题,也无法科学合理地阐释具体刑法规范的刑法解释争议问题,提出的论证理由就可能给人感觉没有法理、没有逻辑、没有说服力,就更谈不上学术创新。再如犯罪构成论、共同犯罪论等问题的研究,就必须全面熟悉掌握中外刑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整体,如中国犯罪构成论主客观要件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违法有责的阶层体系以及其内部逻辑结构原理,中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共犯论各自的理论知识元素及其逻辑体系,这些基础知识是开展犯罪构成理论与共同犯罪论学术创新研究的基本前提。一句话,没有形成刑法知识体系(而存在太多刑法知识漏洞),就不可能真正准确理解刑法规定、阐释刑法理性,更不可能有能力进行刑法研究和学术创新。

其二,刑法知识体系对于刑法学科的方法论价值。广义的刑法知识体系包括了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作为方法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如前所述这些都是刑法学者的知识基础和方法论前提。而在强调法学知识“方法论觉醒”的时代,尤其更有必要特别突出刑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刑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必须切实掌握体系化的刑法知识基础与方法论基础,方有条件进行真正的刑法学术研究,但这可能是被部分刑法学者、尤其是初学者(如硕士生和博士生)在较长时间所忽视了的问题。周光权教授指出,“当前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大量存在就事论事、堆积判断素材,没有进行体系化思考的现象。”应当说这个问题确实十分重要,搞不好就无法在刑法学术研究中获得成功。因此,刑法学知识体系问题的考察也有助于刑法学科自身的方法论完善。同时,刑法学科方法论完善,本身又有助于刑法知识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刑法创新品格的提升,有助于启发其他学科反思、完善其方法论,这就是刑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及其对于其他学科的借鉴启发意义。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其他部门法知识体系的完善也具有对于刑法学科的知识论价值和方法论价值,刑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与其他部门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是相互借鉴启发的关系。

总体上,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知识体系问题的思考和研究还是比较深刻而丰富的,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我国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适用)等诸方面获得全面知识增量,并为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值得充分肯定的正能量,基本实现了刑法学科建设的理论自觉,是我国刑法学科成为了一门较为成熟的部门法学的显著标志。在相当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刑法学科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是其他部分部门法学学科所无法比拟的!


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严存生:《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103年版,第1页。

参见赵秉志、魏昌东编著:《刑法哲学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页。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月版,“导论”,第1页。

参见赵秉志、魏昌东编著:《刑法哲学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4页。

转引自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月第1版,第162页。

陈兴良:《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载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第17519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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