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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构建审判团队_古风听竹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勇思谨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在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后,各试点法院紧接着要解决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科学构建审判团队,这也是直接关乎员额制改革能否落地生根的一个现实考验。因为如期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并不说明员额制改革已大功告成,科学构建审判团队并确保司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司法

在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后,各试点法院紧接着要解决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科学构建审判团队,这也是直接关乎员额制改革能否落地生根的一个现实考验。因为如期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并不说明员额制改革已大功告成,科学构建审判团队并确保司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司法审判权力得到公正高效运行,才是此项改革的终极任务。

的确,员额制改革给各级法院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是显性的,一方面是一线法官人数大幅度锐减,另一方面是审判执行工作将继续呈案件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繁重态势。然“开弓没有回头箭”,传统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必须被打破,而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的新型审判模式亟待正式开启,科学构建审判团队是进一步深化审判权力运行体制改革的必答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已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但科学构建审判团队决非信手拈来的小事易事,既无现成答案也无统一模式可供移植,即便是那些先试先行的法院在改革试点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因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之间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各级法院在结合自身实际、遵循司法审判特点规律并借鉴他人有益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认真谋划、科学研判,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从而找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审判团队建设路径。

首先,构建审判团队应突出专业化要求。司法审判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业务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对法官司法素质能力和审判辅助人员人数配置有专门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日臻完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多、期盼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应从最大限度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上考量,注重结合不同审判业务的专业化特点和规律,根据员额法官的司法技能、专业特长定岗定人。也就是说,要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尽可能由那些在相关审判领域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司法技能较强的员额法官担任独任庭法官或合议庭主审法官,并为他们配备一定数量业务娴熟的审判辅助人员协助其从事庭前准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组建由专业化法官与专业化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专司某类型案件的审判,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其次,构建审判团队应满足均衡化要求。员额法官遴选完成后应组建多少个审判团队,审判团队是采用随机产生的临时组成方式还是实行相对固定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以及每一个审判团队应配置多少名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等,是审判团队构建中最关键也是最让人纠结的问题。鉴于各法院院情不同,司法人力资源普遍较为稀缺和有限,因而组建审判团队的主要考量依据是力求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相均衡。也即,组建多少个审判团队、怎么组建审判团队,不简单取决于已有的入额法官数,而应根据司法审判的实际需要、人才资源的配置状况和审级职能定位等具体情况决定。比如,虽然27个试点省区市法院已产生出105433名员额法官,但并不意味着必须组建同等数量的审判团队,这既不现实也没可能、更无必要。再比如,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和中级法院可按“1+X”模式组建由一名员额法官与一定数量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而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法院则应从如何更有利于法官及审判团队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考虑,审判团队既可以采用“1+X”模式,也可以是合作共享模式,但为法官配置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其正常履职之需。

第三,构建审判团队应符合扁平化要求。法官员额制是与司法责任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改革举措,各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要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压缩内设机构设置,减少审判管理层级,突出法官、独任庭、合议庭及审判团队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使审判管理不断趋向扁平化,确保实现法官数量较大幅度减少情况下审判质效最优化。当然,强调审判团队管理扁平化并不意味着员额法官及其审判团队从此不再接受院庭长的管理和监督,而是要求后者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改革后院庭长的管理和监督幅度会因审判团队的设立而变得更宽更直接。同时,决不能将审判团队等同于独任庭、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因为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审判权力的运行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即由一名法官领衔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通过随机产生的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

第四,构建审判团队应体现差别化要求。如前所述,由于不同法院的办案任务、机构编制、职能审级等情况并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审判团队并非只有一种版本,不能搞“一刀切”和“统一标配”,而应容许体现出个性化、差别化的特色。比如,因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不同,所以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应因院而异;因不同法院在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和法官个体素质上存在差异,所以审判团队的力量配置应区别对待。再如,对于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否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应视其实际承担的办案任务而定,一般可以随机产生的方式临时为其配置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总之,各级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必须既尊重司法规律,以独任制与合议制为基本审判组织架构,依法有序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又坚持因地制宜,以能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审判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来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使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审判辅助人员等司法人力资源得到科学整合、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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