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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书摘要(全)_朱祖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本人组织的 康德读书会, 于 2016年2月27日在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二楼圆桌会议室举办了第一期康德读书会,之后一般每周六下午举办一次, 经过 13 次阅读,将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 、邓晓芒校 ) 全部阅读完毕 。 以下是本人整理的读书摘

本人组织的康德读书会,2016年2月27日在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二楼圆桌会议室举办了第一期康德读书会,之后一般每周六下午举办一次,经过13次阅读,将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全部阅读完毕以下是本人整理的读书摘要

“纯粹实践理性”是道德唯一根据

仅提出一个问题,康德要建立的一个纯粹的道德哲学,需要将所有的经验性的东西和属于人类学的东西全部清除在纯粹道德学说之外(P4)。到哪里寻找道德根据呢?康德认为除了纯粹实践理性之外,没有其他的基础(P7)。

为了更好地理解“纯粹实践理性”这一概念,可以与中国道德哲学进行比较分析。中国传统心学认为,良知是道德根据。从新儒学的角度看,良知是先天的,是道德的本体,没有经验成分。所以,良知与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可以会通。中国的良知说与康德的道德学说区别在哪里呢?

第一,传统良知说,仅停留在人类层面。康德的善良意志,存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包括人类而不仅限于人类。

第二,传统良知说,是“即寂即感,神感神应”,也就是良知面对具体事件,自然会知,自然会作出道德反应。具体体现为逆觉体征,如:夜深人静,四下无人,我们为什么不去抢劫旁边的一位陌生姑娘的钱财呢?虽然钱财的物欲令人心动,但道德感的觉醒停止了恶念行为。这一道德感现象称为“逆觉体证”。

而康德的道德学说,虽然也存在道德情感即敬重感,但是站在康德的角度,他会认为中国传统良知说,是自然感性反应,不是纯粹实践理性,充满经验成分。康德的道德敬重感,是对理性法则的尊重,不是感性反应。

第三,康德道德哲学,既是自律的,又是普遍的。

普遍法则是道德的评判标准

  康德认为,不管是“人”,还是“非人”,不管在地球上,还是在星球,只要是“理性存在者”,除了一个善良意志(如同“良知”),没有其他任何东西可以称为善的。

机智、勇敢、果断、坚毅、冷静、自制,人类这些自然禀赋的品质,是值得追求的,是好的。但是,一旦拥有这些自然禀赋是一个不善良的人,这些品质反而助纣为虐,是极其恶劣和有害的。拥有财富、权力、健康、荣誉的人,如果没有善良意志制约自己,就会使人骄傲与狂妄。由此,康德得出善良意志是最高的指挥者,具有绝对的、最高的价值。

康德接着追问,大自然赋予人类理性,目的何在呢?如果理性是为了幸福的目的,那么大自然这个设计就会十分糟糕。因为像动物过着本能的、感性的生活,如小狗、小鸟一样,就可以过着幸福的生活。理性反而干扰本能,贪欲影响幸福,偏离幸福。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能给人类带来更多的幸福生活,反而带来更多的麻烦。康德尖锐指出,据说理性能给我们幸福和生活满足方面带来好处的说法,是大言不惭的。由于这样,许多人产生一定程度的理性恨,反而去追求小桥、流水的朴素生活。康德认为,理性作为实践的能力,真正使命绝不是产生作为其他意图的手段,在于道德,善良意志就是最高目的本身。

康德提出一个义务概念,作为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

第一,康德指出违背义务的人,谈不上道德。其次,一些行为表面上合乎义务,但实质上怀着其他其目的,这些行为应当排除在道德之外,如为了名声而捐款。再次,童叟无欺,诚实信用做生意,是不是就是道德行为呢?如果为了长远生意考虑,就是自利行为,也不是道德行为。

第二,保存生命,不能自杀,是一种义务。如果因为害怕死亡,恐惧死亡而保存生命的,就不是道德行为。相反,如果悲伤已经使生命索然无味,没有出现意志消沉而自杀,而是为了保存生命而存活下来,就是道德行为。

第三,因为同情心,因为自己快乐而帮助他人,即使不带有虚荣心和其他利己原因,也不是道德行为。为此,康德特地举例说明,一个人缺乏同情心,自己也陷入困难,但这个人从死一般的麻木中挣扎出来,不是出于爱好,仅仅出于帮助别人的义务而帮助别人,那就是道德行为。

第四,促进自身幸福是间接的义务(直接的义务是自然禀赋和道德禀赋的完善,幸福是为此清除某些障碍的),因为幸福的人相对而言不容易受基本欲求得不到满足而作恶的诱惑。但幸福本身不是个确定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会有人选择及时行乐不顾长远幸福。对这些人,凭幸福本身无法说服他们。只能是出于义务的法则,仍然对于每个有理性的人下命令。再感性再贪图享受的人,也不能否认理性的命令,他毕竟不是动物(注:此段内容来自译者杨云飞先生的回复)。

接着,康德提出道德三条原理:

第一条,道德行为必须出于义务,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出于爱好,包括情感偏好和温柔的同情心。康德不否定符合义务的行为是好的行为,是值得欢迎的行为,但不是道德行为。

第二条,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实际效果,而在于行动的准则本身。也就是关键在于行为的动机,不以胜败论英雄,如为了纯粹救人而下海救人,即使自己牺牲了,救人失败了,也是道德行为。

第三条,义务是因为敬重法则而来的,具有必然性。

康德认为,现实利益,虽然可以产生爱好,但绝不会敬重。抛弃现实利益,舍身取义杀身成仁,是值得敬重的。这种敬重的情感,不是来自感性即感官的影响而产生的,而是道德法则作用于主体的结果。

以上就是道德的三条原理。

康德继续追问:什么样的法则才是道德法则呢?答案就是,普遍的法则。也就是说:我绝不应当以其他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愿意我的准则果真成为普遍的法则(P24)。康德举例说:在困境中,不能成为违背诺言的理由。因为,这种谎言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否则,等于人类的自我摧毁。“古人云:人者天地之心。《中庸》道:天下之诚,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笔者以前无法理解,认为是宗教式的观点。看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人不能说谎”的分析,终于理解。人人说谎,交易成本增大甚至无法进行,天地怎么可能欣欣向荣呢?天地只会出现饥荒,洪水泛滥等等。事实证明,谎言连篇的国家,如北朝鲜,始终与饥饿、灾难为伴。所以说真话,可以赞天地之化育。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