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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占后,占地费该属于谁?_渡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渡灋dufa 发布时间:2017-05-14
摘要:土地被占后,占地费该属于谁? 渡灋 2017/5/13 实情 山东滨州某村的地被征用了,该村七村小组的地被征用面积较大,但具体的小组之内不同户之间被征用的地亩数不同,村小组决定均分即本次征用后的钱款被以人头数平均分配到被占土地的村小组成员。此后该小组

土地被占后,占地费该属于谁?

渡灋 2017/5/13

实情

山东滨州某村的地被征用了,该村七村小组的地被征用面积较大,但具体的小组之内不同户之间被征用的地亩数不同,村小组决定均分即本次征用后的钱款被以人头数平均分配到被占土地的村小组成员。此后该小组的地再次被征用用于修建绿化带,同样的是小组内不同成员之间被征用的地亩数不同,但由于更换了小组长,且本次征用中小组长家的地被全部占用,小组长不同意均分,而以“30年内不得分地”的“土地证”要求“占了谁家的地,谁家就分钱”。于是,小组内出现了严重分歧,被占地的只有几户,但未被全部占地占80%以上不同意组长的决定,要求均分。但组长以“怕别人打”、年纪大等理由拒绝分钱。村支书也由于存在利益纠葛(可能是想连任而照顾组长面子以求得其选票),不出面、也不给小组内的村民解决问题。本村内不仅仅是该小组出现此种纠纷,在另外一个小组还发生了流血冲突,其小组长被打入院,但问题还是无法解决。有的提议找律师,有的说上访。

问题

小组长不分钱合理吗?合法吗?能上访?告谁?能赢吗?

一点看法

首先笔者觉得该小组长的做法是不对的。他不应该如此作为,应该按照本小组的惯例,均分钱款。体现小组之内的实质公平,也符合一般的逻辑。他提出的“土地证”其实没有依据,或者说是依据不足的,因为本村内在此之前也有一个绿色的“土地证”上面一样有“三十年之内不得变动”的字样。

如果本次不分钱,便意味着不分地。以后本小组内的新生儿便没有不会分到土地,死去老人在名义和实际上也一样占用着一定的土地份额。这明显不合常理的。

该小组内有超过80%的小组成员同意均分占地钱款,根据大数决原则,也应该在本小组之内均分。这也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那么为什么组长不同意分?应该有以下几个原因:1、该组长年纪较大,只有一个女儿,按照他的原话“没有儿子,是个绝户”,是想给女儿多挣点钱,也给自己多整点钱,养老。2、该小组长失去了作为决策者应有的公平之心,以怕人打为借口,却占据着组长职位不退,明显觉得有利可图,说不好听是唯利是图而非为了小组村民利益。3、仗着年纪大,有一种“碰瓷”心态,知道别人不敢对其“动粗”而无所忌惮。4、因其为党员,在村子里有一定的决定权,村支书也成为其后台。在选举村支书时,他的一票具有较大的权重,使得村支书或未来的村支书不得不对其“支持”。

此外,还有部分不想分钱的小组村民在镇上有人,他们的亲戚正好负责该村土地占用实务,也就间接的阻塞了小组村民上访的道路。

思考

村规民约到底有多大的效能?国家的法律是不是肆无忌惮的侵蚀着村规民约?入乡随俗是不是该坚持?笔者以为,不合理的法律不应该被执行。法律需要信仰,但法律必须是“良法”。如果说村民对国家的法律不理解、难以理解,那可能是法律本身是有问题的,不能为了法律而法律。应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考虑当地的实情,就如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一般,应当对民俗民约有特殊照顾。应该相信,民众所普遍采用的治理方式是最高效的,不应该认为法律就是合理的,值得遵守的。该村子占地分钱的事情,如果得不到良好的解决,会出现分裂村民情感,产生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村民团结。而且也减损了法律的信仰力,作为村支书、村长、小组长等实际权力主体应该洁身自好,不能因为一时的己利而忘记了村民的大利。

长远的看,应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不作为、滥作为的村子内部“掌权人”应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其在不作为或滥作为时被通过正当程序废黜出决策层,使为民办事的人员进入决策层。

责任编辑:渡灋du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