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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 律师的眼睛瞄向何处_花晨若云(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书房夜话 发布时间:2017-05-14
摘要:个人财产关系,主要指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现金等。目前,房产、车辆凭借委托书、介绍信、律师证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对于存款等,目前难以有合法的方式查询,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查询。但是,个人在

个人财产关系,主要指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现金等。目前,房产、车辆凭借委托书、介绍信、律师证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对于存款等,目前难以有合法的方式查询,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查询。但是,个人在面临重大诉讼时,通常会转移财产,即便通过法院也难以查询到财产。那么,这就需要律师集思广益,变通查找。例如申请法院查询快递单号,进而查询其网络购物记录等。

个人的资信状况,主要是依靠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查询,还可要求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此外,还包括工作单位落实、社保缴纳、犯罪记录等。这些均可以通过律师证加介绍新的方式查询。

第三类是刑事案件的调查。一般情况下,笔者不主张律师独自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专属国家司法机关,律师无论是在经验、能力上均难以与司法机关对抗。而且,在特殊案件中,如果律师调查的结果与司法机关调查的不符合,律师的权利难以保证。因为这个时候,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一定是真实的,那么律师难免受到伪造证据等法律的制裁。此外,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都对律师刑事案件的调查权做了规定,稍有差池,便会引火上身。

例如,律师在调查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满十八周岁等证据时的及时报告义务,律师向受害人及受害人一方调查的司法机关先行允许制度等均对律师调查权做了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律师主要通过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完成调查任务。但是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弱势地位,这类申请并不是都能得到许可。因此,律师还要运用其他办法补强证据。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客观事实可以调查、客观证据可以搜集。所谓的客观事实、客观证据,是指能够被第三方(特别是政府部门)书面证明的事实和材料。如案发时的天气状况,可以在气象管理部门调取。再如,银行的流水,乘火车、乘飞机记录等等。这类证据是由第三方形成并保管的,一般而言,律师调取这类证据并无风险。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罪时,调取了被告人银行卡的流水、公司与第三方的交易合同及交易结果,用以证明被告人有一笔款项实际是以个人的名义办理了公司的业务,以此减少了挪用公款的数额。再如某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因贷款人未及时还款被认定涉嫌贷款诈骗。笔者调取了该商业银行被告人贷款时前后三个月的类似贷款合同,发现在这半年期间,贷款人所使用的合同等,除了签名不一样之外,其他信息均一样,由此认定贷款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授意的行为。最终,银行工作人员受到处罚而贷款人免于处罚。

   总之,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的底线而不可突破,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变通灵活处理。

责任编辑:书房夜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