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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沟通、说服中的11个问题_袁志(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14
摘要:有的时候,我们会遇到当事人明明在说谎,当事人还要问你这样说合不合理,可不可以,以及该不该实事求是的问题。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处理。你明知道当事人在说谎,你主动积极的去帮助他去圆谎,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执

  有的时候,我们会遇到当事人明明在说谎,当事人还要问你这样说合不合理,可不可以,以及该不该实事求是的问题。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处理。你明知道当事人在说谎,你主动积极的去帮助他去圆谎,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而且有的时候,也知道,这样说谎会对其不利,但你要求他认罪,又可能遭到当事人的事后抱怨,毕竟很多当事人并不专业也不理性。我认为:首先作为律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自己都保护不好,还奢谈保护其他人;其次,不能够主动的去帮助当事人去圆谎,不合理就不合理,这些都是当事人自愿的选择,不能有律师主动积极行为;第三,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建议,不能够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

    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从案件其他证据看,当事人明显是在狡辩,在会见时,他问我,我的说法是否成立,我还该怎么说。我的回答是,你是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最了解情况,你实事求是就可以了。然后他又问,我现在承认是不是好一些?我的回答是,如何说,是否认罪是你的自愿,法律是讲事实和证据的,但作为律师,我们希望你实事求是,是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可能大家觉得这样的回答是不负责任的,但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律师,虽然受当事人之托,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不能放弃自身独立判断的精神,当事人怎么说就怎么是,甚至为了迎合当事人,去帮助他说假话。

 六、委托人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

   委托人和当事人的意见有的时候会存在冲突,我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委托人(被告人的妻子)希望被告人认罪,以获得从轻的判决,被告人则坚决不认罪。从问题本身,决定权当然在被告人,但委托人又不断要求你去说服被告人,作为律师,在中间也感觉两头为难。对于这种情况,个人意见是对案件认真进行分析,然后把各种结果告诉当事人和委托人,不要试图去说法谁,让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

下篇:律师和办案人员沟通中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拒绝和你交流意见怎么办?对你提交的书面意见、材料拒不签收怎么办?

   法律规定了律师可以和办案人员交流意见,但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拒绝和律师交流意见,甚至对你提交的书面意见、材料拒不签收。这个问题,可以说困扰着很多律师,面都不和你见,你如何进行沟通,更谈不上说服。

   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观,检察机关有案管中心、公安机关现在也开始着手建立类似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的部门,法院有诉讼服务中心。但这样的问题依旧存在,作为律师:一是可以选择控告和申诉;二是选择其他变通方式。对于控告申诉,很多律师选择时左右问难,告吧,一是能不能有效果,二是告不就把人给得罪了,担心被穿小鞋。对于是否采用申诉控告的方式,我的态度是先好好说,实在不行,只能申诉控告,但申诉控告一定要告赢,不能够虎头蛇尾,要么做,就做到底,绝对不能半途而废。其他变通方式则可以考虑采用邮寄、快递的方式,并留存证据。

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开庭审理前该不该把自己对案件的全部认识和看法向办案人员和盘托出,应不应该有所保留?

   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盘托出对律师最担心的是自己的意见成为了办案机关“补充侦查的提纲”,不和盘托出的话,又担心会拖延问题的解决。

   个人理解,不和盘托出的,主要是冀希望与毕其功于一役,什么问题都在庭审过程中来解决。不客气的说,这种想法是有点天真,我们现行的诉讼模式,远没有达到以审判为中心。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原因。在法庭上很多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而且你在法庭上提出,检察机关依旧可以采用申请延期审理的方式来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修补。所以,在现实中我个人的做法是不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前,我一般都会把自己的对案件的认识和看法和办案人员进行全面的沟通。

   但在全面沟通的前提下,也要对全面沟通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重视。有些问题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本来就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就难以被修补,你提前全面沟通,说不一定正好提醒了办案机关,一不小心成了“帮凶”,这就有违背律师的辩护职责。因此,全面沟通是原则,但应该有所甄别和判断。作为律师,在作出任何行为之前,都应该对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评估,没有近思,必有远虑,养成三思而后行的工作习惯

 三、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那种方式更好?

    现在由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喜欢采用口头的方式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以为口头上说了就算数。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我不是诋毁我们的办案人员,绝大多是是说话算数的,但确实有个别办案人员说话不算数,做事不认账。个人认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一定要养成文来文往的习惯,并要留有证据,以避免事后出现麻烦。所留存的文来文往也可以作为自己的工作资料,对当事人也好交代。

    四、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时,过高的道德期许和标准要求又没有现实合理基础,对办案人员有些难言之隐,不得已而为之之举该不该报以适当的理解?

  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尖锐,我从事过检察官职业,知道很多办案人员的心理,很多时候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有普通人正常的需求,很多事情也不是他们能够左右和说了算的。我这种认识不一定对,或许还会受到很多指责,但我还是要说的是,我们不能够给办案人员过高的道德期许和标准要求,要学会换位思考,多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

   有效沟通和说服的原则之一就是站在对方考虑问题,法律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很多因素,法律只是其中之一,必须考虑到其他影响案件处理的因素。现在很多律师在处理问题时,过于教条化,在有的情况下不一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一定能够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我曾今写过一篇小文章,叫立法的辩护和司法的辩护。立法的辩护是从应不应该的角度入手,更多的法理上探讨,司法的辩护则是从现实着手,是从是不是的角度入手,尊重现实,尊重既有规范。我也提出过当事人的现实可得利益与法治之间的进步是否协调一致的观点,如果存在冲突如何选择的问题,过于理想化的做法个人认为并不太可取,有的时候可能适得其反。

  五、与办案人员如何才能做到有效沟通,获得尊重和理解,并接受和采纳自己的意见?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