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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谁来保护?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6-19
摘要:编者按 最近办理了一起民事侵权案,一个仅有两岁的小孩在母亲喂完饭后,转身去洗碗,小孩自己跑进边上正在生产的车间,用手去触摸正在运转的机器,机器操作人员救助来不及,导致小孩手被绞断,一审法院判处机器操作人员承担 60% 的责任,监护人承担 30% 的

编者按  最近办理了一起民事侵权案,一个仅有两岁的小孩在母亲喂完饭后,转身去洗碗,小孩自己跑进边上正在生产的车间,用手去触摸正在运转的机器,机器操作人员救助来不及,导致小孩手被绞断,一审法院判处机器操作人员承担60%的责任,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公司则承担10%的责任。受害者家属不服上诉,目前正在二审。我认为,类似这种案件,监护人的责任很重大,小孩越小,监护的责任就越大,一审法院判处监护人的责任过轻。刚才在电脑里看到以前撰写的一篇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小文,特上传,供读者指正!

未成年人由谁来保护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因此,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涉及每个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从1991年旧《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我们国家基本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但是,不可否认,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原因。因此,为了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的成长,贯彻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1229重新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规定于200761国际儿童节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选择在今年的国际儿童节生效实施显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想借此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那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哪些新的规定,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呢?

首先,在总则中,该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四大权利,并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有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其次,在分则中,该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在家庭保护中,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在学校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并且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在突发事件中,应当优先及时保护未成年学生,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在社会保护中,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规定国家或者社会的一些公共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向未成人开放,国家应该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任何人都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的网络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4、在司法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再次强调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在法律责任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种违反本法规定,没有及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轻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的可以刑事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还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色的天空。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