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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该怎么理解_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发布时间:2017-06-22
摘要:《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该怎么理解 其实,该案的最终问题还是回到 法律解释的问题 ,说白一点就是法官对于法律规定本身理解的问题。当然,这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这一点,该判决书所展示出来的法律解释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因而, 阅读该判决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除权怎么理解


其实,该案的最终问题还是回到法律解释的问题,说白一点就是法官对于法律规定本身理解的问题。当然,这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这一点,该判决书所展示出来的法律解释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因而,阅读该判决书,我们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了解法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思考方式,或者说是哪些因素或考量在支配着法官作出判决。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该怎么理解_sm秋水长天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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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双方订立《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即“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对此,我们可以阅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就会发现,法定解除权存在内在事由是“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也是“契约必须信守”的必然要求。《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也应当受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羁束。

事实上,理解《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选择的问题,但是选择一定是有相应的价值观念蕴含在内的,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价值与精神,就在这种具体的取舍之中体现与塑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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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判决书认为:“从诚实信用的角度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鉴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因此周士海即使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长龙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这实际上也是法律解释所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中的具体适用。从这一点上看,原则入法对于司法实践还是有比较现实的指导意义。这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也是法律价值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抉择的问题。判决书在这里将诚实信用原则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相结合,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诚实信用的问题,一个是意思自治的问题。在这一点,该判决书的处理还是比较得当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与意思表示具有一致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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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判决书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一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关涉诸多方面,如其他股东对受让人汤长龙的接受和信任(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记载到股东名册和在工商部门登记股权,社会成本和影响已经倾注其中。”这实际上信赖保护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外观权利理论的发轫。当然,从现实的意义讲,这里也涉及社会成本的问题,法律制度的设置都是有其内在的价值诉求的,安全、自由、秩序、效率、正义等诸如此类的一些东西,都在考验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判决书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件将这个问题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股东名册”与“工商部门登记”都具有公示的意义,公示在法律的角度来讲就会产生公信力。因而,尽管,公示与公信塑造是出于法律上的“拟制”,但却也是现实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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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秋水长天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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