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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这些年影视合同里的那些坑_赵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2
摘要:2017年6月17日晚8:30-9:30,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群讨论了影视合同洽谈、审查、签订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参与讨论的群友们有影视传媒方面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务以及影视圈的大佬们,大家分享了各自的影视合同审查实务经验,并且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提示了影

2017年6月17日晚8:30-9:30,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群讨论了影视合同洽谈、审查、签订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参与讨论的群友们有影视传媒方面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务以及影视圈的大佬们,大家分享了各自的影视合同审查实务经验,并且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提示了影视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重点防范的风险、合同条款中应着重避免的纰漏。合同从洽谈到签订过程,宁可先君子后小人,不可一团和气,没有原则,因为后者更可能会埋下纠纷的隐患,而解决纠纷的成本也许会远大于合同磋商的成本。在极其有限的一个小时里,有群友提出了很有价值的问题,有群友给出了很实用的技巧,积极的互动让彼此很受启发。

一、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在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哪些内容?
1、合同标的
关于这个话题,赵虎律师提出,作为律师,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公司业务人员紧密配合,在与公司的业务人员互动中,律师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这个合同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也就是标的是什么。如果标的是具体物的话,权利义务的指向比较清楚。但是影视合同中,标的往往是无形的工作,比如导演的工作,演员的工作等等,合同标的作为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格外重要,所以要深入了解客户签订合同的背景,了解客户需求,对合同标的进行清晰明了的约定。
2、重要条款(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
影视合同中的条款类型,不同的律师在实务操作中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有的将合同内容分为法律条款和商务条款,根据此类分法,法律条款是法律人员负责的,也是合同审查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具体而言,法律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的方式、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也有律师认为,很多时候法律条款与商务条款并不好区分,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而将合同内容分为一般条款、行业通用条款及本合同中特殊条款。无论何种分类方法,条款中体现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分担等涉及双方合同利益的内容才是我们最终应该重点关注的。有律师提了个醒儿,知识产权条款在影视合同中显得非常重要,如影视后续的衍生品,需要提前约定,由谁维护,管理,负责等,避免日后纠纷。
3、法律风险防范
律师在合同签订中要做的是尽到风险提示、风险预防的基础上促成合同的签订。有律师跟业务人员交流的时候发现,业务人员不知道自己这一方最怕出现什么风险。任何一个合同都是特殊的,都是有针对性的,业务人员对双方了解最多,如果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感觉到需要重点预防什么风险,无疑对于法律人审查合同特别重要。这种问题给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而且须透彻地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本身,对具体的业务模式、交易结构、每笔业务流程与节点有立体式的把握,能用业务承办者的语言来阐明法律架构设计与风险控制等等,在必要的地方坚持专业意见,在无关紧要的地方适当灵活放行,呈现交易的诚意,不引起对方客户不必要的误会。
二、作为公司法务人员,面对合同应如何着手进行有效审查?
1、合同审查顺序
有律师认为合同审查中,要先与客户沟通他们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得到什么,担心出现什么状况等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明确合同审查的方向。另有律师谈到了自己的经验,他认为要先了解合同的背景,委托人的要求,然后通读合同,从一般条款,通用条款,特殊条款的顺序入手,侧重法律的条款直接修改,商务条款与公司联系,进行沟通,再行修改。
2、了解合同文本的提供方
在合同审查中,我们需要知道,眼前的这个合同是哪一方提供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个合同大多数的条款是对我方有利,还是在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如果是相对方提供的合同,往往会出现“一头沉”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更加谨慎,避免相对方不合理限制我方客户的权利和利益,加重我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公司业务人员、律师还是法务人员,都要始终牢记立场,具体到合同审查,在条款设计上,要始终维护己方的利益。
3、参与合同谈判
律师如果能够参与合同谈判,将大大提高谈判效率,但事实上,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与谈判,有律师对这一点深有体会,她提到,经常会出现他们修改好的合同,对方一点都不接受,律师不在,客户在跟对方谈的时候,很多问题考虑不到,然后回来继续修改,往往会来回很多次。其实,律师的作用与医生类似,往往是遇到问题生了病才会找律师找医生,平时的预防性提示提醒,就如同医生说一定要早睡早起多喝水多运动少玩手机一样,估计大多律师也做不到,所以参与合同谈判对于律师来说只能是一个理想的目标,律师的工作主要还是事后审查。
三、 这些年的实践中,在合同签订、审查方面都有哪些经验、教训?
1、具体概念界定不清
比如说电影版权或电视剧版权许可合同中,约定拍摄期限、开拍时间,具体什么才叫“拍摄”、“开拍”约定模糊,就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何以笙箫默》版权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具体案情为:乐视购买了顾漫《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却一直没有拍摄,合约即将期满,顾漫也无续约之意。之后顾漫将电影版权卖给了光线,光线现合法享有《何以笙箫默》的电影版权将拍摄电影,而乐视也不甘示弱,凭借其合法持有的《摄制电影许可证》进行电影的拍摄。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才叫“拍摄”,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拍摄许可证算不算?就此问题,有律师认为,许可证是行政许可,与民事合同不同,授权拍摄是民事行为,与是否许可无关,该观点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至于如何避免这样的“坑”,有律师提到,美国通常的做法是:双方约定影视公司于授权期届满前的X天内才取得影视拍摄许可证的,影视公司有权要求作者续约,但须支付更高金额的授权费,或者影视公司在授权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须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续约的谈判,未能达成续约合意的,不得在此期间内进行影视剧本备案。总之,就是这个问题约定的很详细。因为它的确是个太容易掉“坑”里的事,这样的约定我们在以后的影视合同签订中也可以借鉴。
2、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面临效力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仙剑奇侠传》合同纠纷案中,系争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的瑕疵,上海益通(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主张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理由是涉案电视剧实际上是中外合作完成的电视剧,而系争合同中约定将该剧作为国产剧进行报批手续,规避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由此认为此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同时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进而主张认定系争合同无效。虽然最后法院认为合同违法,但是违反的是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所以不构成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避免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3、合同主体不明确
与艺人签约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艺人用艺名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情形,此类情形并非不可,只是我们需要确保艺人身份的真实性与一致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该艺名是艺人的真实艺名,该艺名的指向真实、确定,所谓一致性,是艺名与本名指向的自然人主体的一致性,以及同一份合同中,同一自然人称谓的统一。确保艺名的真实性与一致性,目的是确保合同主体有效、适格,以避免艺人以合同主体并非其本人为由逃避合同义务和责任。有律师指出,可以通过艺名公证避免此类风险,不失为一个很实用的方法。
沙龙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小时,但大家积极的发言使这短短的一个小时变得格外充实。影视合同洽谈签订中有数不清的陷阱,我们简短的讨论只罗列了陷阱的冰山一角,好在经验丰富的各位律师、影视传媒公司法务们、及影视圈的朋友们分享了自己的实践经验,可谓是满满的干货,相信参与本次沙龙的你也收获颇丰!
最后,再次感谢本次沙龙中贡献观点与心得的各位律师、法务、以及影视圈的朋友们。感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赵军律师、马律师以及王咏东律师、何成律师、刘强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方一清律师、奇树有鱼文化传媒公司法务胡滨等业内专业人士的精彩分享,感谢律师助理张玉娇、陈鸿慈、李梦雪及中国政法大学陈晓茜、南磊鑫同学,中国人民大学李姝伟同学的积极发言。我们下次再会!

主笔整理:南磊鑫
编辑修改:李梦雪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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