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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推导:误识辨正与判例析评[余文唐]_余文唐(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07
摘要:近来网络上流传“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的帖子,其所介绍的是最高法院“( 2015 )民申字第 2806 号”再审民事裁定的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类如本案作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因人民法

近来网络上流传“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的帖子,其所介绍的是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806号”再审民事裁定的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类如本案作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因人民法院已经就案件实体争议进行了判处,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以通过对该判决申请再审而获得救济。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范围,限定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该裁定理由显然与最高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相抵触:“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且该裁定理由还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一致。前者规定除了准予撤诉的裁定外,其他生效裁定均属于可申请再审之列;后者对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范围或种类没有进行限定。那么,该裁定理由是否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呢?

要分析该裁定理由是否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本意,就要看看该规定是否能够通过反面解释得出其只将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种的结论,或是否暗含着“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的意思。《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那么,这一规定竟属于哪一种假言命题?这需要以假言命题前后件之间外延关系来判断。[]假言命题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和充要条件假言命题等三种。其前后件的外延关系为:充分条件的前后件存在种属关系,即构成要件真包含于法律后果;必要条件的前后件属于属种关系,即构成要件真包含法律效果;充要条件的前后件具有全同关系,即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外延完全重叠。《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前件为:“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后件是:“可以申请再审”。显然,其后件外延大于其前件,即构成要件真包含于法律后果。可见,该规定属于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式法条。因而也就不能通过对该规定的反面推导,得出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申请再审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的结论。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莆田中院专家咨询员,“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通讯方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351100;手机:13905940207;邮箱:[email protected].



[[1]]参见杨仁寿:《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2]]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完整逻辑特性是:有前件必有后件,无前件未必无后件;无后件必无前件,有后件未必有前件。

[[3]]此类误识在我国大陆也大有其例。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书中有一注释称,有位叫黄涧秋的先生向梁慧星教授写信说:“按照形式逻辑,若M-B,则采反对解释应当是:非B-M”。梁教授说他在中南政法法院的中级法官培训班上讲课时,也有学员提出同样的意见。梁教授对此的初步答复是:台湾的杨仁寿等对反面推导“所采用的逻辑均是:若M-B,则非M-B”,并认为“法学方法论系从形式逻辑学借鉴而来,但其运用又与逻辑有所不同,应不奇怪”。这里或许也存在误将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作为反面推导的先前规范之虞,起码从该表达式看是如此。本文第二部分所举之例,则更为典型与直白。

[[4]]杨艳霞胡晓红:“‘反对解释’有效性的逻辑考察”,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这正是本文为何要用反面推导而不用反向解释、反向论证、反面推论、反向推理等带“反向”一词之称谓的根本原因。

责任编辑:余文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