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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函

来源: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作者: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联络员 附函 法院 民事 公安 缩略 附函中国江西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你们好!我是罗文辉诉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附民事案的当事人。 首先,无论是根据2013年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其均规定起诉只
联络员 附函 法院 民事 公安 缩略 附函中国江西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你们好!我是罗文辉诉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附民事案的当事人。 首先,无论是根据2013年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其均规定起诉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对以上法条的研读,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允许人民法院对遭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进行非法无理的拖延、不受理。只要原告的起诉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四个条件,法院就必须无条件受理,否则法院的行为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实质在变相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被法律所禁止。何况,中国是法制之国,是文明之国,而共产党是先进之党!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撰、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全书》等与法律相关的权威书籍、李克强叔叔多番强调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谚语、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强调的“民众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无禁止不为错”的遵法守法的基本原则,证明“违背法律的司法解释和行为皆为错,且无效,而法无授权而为之皆为违法行为”。 至于敝人起诉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的目的,无外乎贯彻落实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同时,我也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违法者讨回经济损失。 另外,敝人的身份之一是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盟员(即: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党员)。根据入党时签署的协议,敝人有权代表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这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大的政党。然而,我党党主席Angela Dorothea Merkel(安格拉·多罗特娅·默克尔)已胜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而我党成为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执政党。自然地,我党党员自然也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这就是民主国家的特色。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粉碎德国纳粹的中坚力量和象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反法西斯(即:反纳粹)的国家,理应维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合法权益,而贵国维护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盟员的合法利益,也就是维护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合法权益。如果贵院需要核验身份,可在书面要求我出示入党协议后报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核验。若贵院对我的身份存疑(如习近平同志的“干孙子”这一身份),可报请中共中央政治局核验,没必要违法拖延、拒绝受理、遮遮掩掩、躲躲藏藏,否则与法院的便民原则相悖,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悖。 最后,我希望贵院以最快的速度、最合法的判决、最文明先进的一面处理本案。 另外,我之所以要将此事上报到中共中央纪委,一方面是王岐山同志正在部署派驻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公检法机关部门的巡视准备工作,在不久的将来连公检法这“处女地”也会掀起大风大浪。因而,我为了配合中纪委的此项大举措,尽量争取对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为反腐第一枪。如未争取到也没关系,我还会同时在新华社等部门以通稿或其他方式尽力“宣传”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以达到敲山震虎的警示目的,让喜欢走邪路、生邪念的人们知道中国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该何去何从。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盟员、罗文辉诉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附民事案的原告:罗文辉罗文辉签章(按捺):2015年12月19日附:1、【浓缩版】附函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kv.html ;2、附函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kx.html ;3、附函-罗文辉的空间-侨报纽约博客-侨报网(美国《侨报》主办):http://blog.ny.uschinapress.com/blog-30004-10790.html 。
责任编辑:罗文辉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