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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辖区模式下法院组织体系及相关问题探讨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27
摘要: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 (接第91期连载内容) 在司法辖区模式下,各地人民法院的设置将以保障案源为第一考虑因素,一些案源不足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将会被撤销。在按司法辖区设置法院模式下,一些省级行政区域不设高级法院、一些

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

司法辖区模式下法院组织体系及相关问题探讨_南门徙木


(接第91期连载内容)

司法辖区模式下,各地人民法院的设置将以保障案源为第一考虑因素,一些案源不足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将会被撤销。在按司法辖区设置法院模式下,一些省级行政区域不设高级法院、一些地级行政区域不设中级法院、一些县级行政区域不设基层法院,多个行政区域共同设立联合高级法院、联合中级法院或者联合基层法院将成为常态。为了方便辖区群众诉讼,确保各联合法院正常运行,那些多个行政区域联合设立的法院需要设立一些非独立建制的分支机构基层人民法庭或者巡回审判点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高级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若干个巡回法庭

司法辖区模式下法院系统的组织体系

未来中国法院系统整体将会呈现出如下的组织结构:

司法辖区模式下法院组织体系及相关问题探讨_南门徙木


   按司法辖区设置法院后,我国仍然实行二审终审制,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可能会被安排到中级法院的分院审理,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可能会被安排到高级法院的分院审理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可能会被安排到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审理。

二、司法辖区模式下各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安排

1.中心法庭与固定审判点的关系。对于辖区人口少于2万人(含2万人)的县,由于其年审结案件一般不足百件,不足以设立一个中心法庭,故仅设立一个固定审判点。每个固定审判点设置法官1至2名,书记员、法警各1名,只能以简易程序审理那些标的额较小的民商事纠纷。中心法庭一般至少配备3名法官,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那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固定审判点可以由中心法庭管辖,也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管辖。归中心法庭管辖的,对于那些超过固定审判点管辖标的额的案件,由其所隶属的中心法庭负责审理。归基层法院直接管辖的,对于那些超过固定审判点管辖标的额的案件,由其所隶属的基层法院直接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心人民法庭在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吸纳其所辖的巡回审判点的法官为合议庭成员。

2.中心法庭与基层法院的关系。对于那些不设基层法院的县级行政区域来讲,如果辖区人口在2万人以上,就应当设立中心人民法庭。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一个中心人民法庭,也可以设立多个。为保障每个中心法庭都有足够的案源,一般来讲,只有那些每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总量超过1000件的县(区)才有资格设立多个中心法庭。假如某县(区)未设基层人民法院,而仅设立中心人民法庭,则中心法庭每年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占到该县每年民商事案件总量的70%以上,剩余的民商事案件由其所隶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来讲,传统的民事案件(在目前法院体制下由民一庭和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要交由各中心法庭审理,而破产、保险、票据、公司和各类商事合同案件要交由其所隶属的基层法院审理,但小标的额的合同案件也可交由各中心法庭审理。

3.联合中级法院与其所属分院的关系。各联合中级法院与其所属分院的关系类似于基层法院与其所属派出中心法庭的关系。各联合中级法院的分院不是一级独立的法院建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在法律地位上类似于中级法院的各内设业务庭。由于刑事案件案源不足,各联合中级法院分院仅审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由联合中级法院院机关直接审理。各联合中级法院分院对辖区各基层法院审结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案件行使二审管辖权,但个别疑难、重大、复杂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应由中级法院院机关直接审理。各联合中级法院分院同时还对辖区内的超过一定标的额的案件或者一些疑难、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其上诉法院为联合中级法院所隶属的高级人民法院。

4.联合中级法院与其所属分院的关系。各联合高级人民法院与其所属分院的关系与联合中级法院与其所属分院的关系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司法辖区模式下各审判机构的案件管辖范围

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下设巡回审判点中心法庭联合中级法院及其分院联合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均可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分流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标的额和审理难度,其中又以案件标的额为主要衡量因素。案件标的额越大,审判机构的级别也就越高。各巡回审判点、中心法庭的收案标准由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制定,各基层人民法院院机关和中级法院分院的收案标准由其所隶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各中级法院院机关和高级法院分院的收案标准由其所隶属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刑事案件方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院机关有权审理刑事案件,各巡回审判点、中心法庭,各中级法院分院、高级人民法院分院无权审理刑事案件。

(四)司法辖区模式下“袖珍法院”的内设机设置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