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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辖区模式下法院组织体系及相关问题探讨_南门徙木(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27
摘要:合并后的基层法院案件和人数虽然较原 “袖珍法院” 大幅提高,但与内地一些法院的规模相比,仍然属于小型法院,加之其大多数人员经常在各巡回审判点处理案件,院机关所剩人员较少,因此,整合后的基层法院应尽量控

合并后的基层法院案件和人数虽然较原“袖珍法院”大幅提高,但与内地一些法院的规模相比,仍然属于小型法院,加之其大多数人员经常在各巡回审判点处理案件,院机关所剩人员较少,因此,整合后的基层法院应尽量控制其院机关的内设机构数量。笔者建议对于年审执结各类案件500件以下的联合法院,只设置案件审理庭(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办公室(负责立案、后勤保障、人事管理等除案件审理以外的一切事务)和执行庭三个机构。对于年审执结各类案件500件至1000件之间的联合法院,只设置民事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公室(负责立案、后勤保障、人事管理等除案件审理以外的一切事务)和执行庭四个机构。

如果按此思路进行改革,西藏地区法官总数有望从现在的1200余人降至500人以内,法官人均结案数有望从当前的10余件升至超过50件。新疆、内蒙古、四川等省份的“袖珍法院”,可参照上述模式进行整合。

四、司法辖区模式下如何方便群众诉讼

法院的大规模撤并改革在带来办案高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从而改革推进过程中也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可以想像,绝大多数人反对法院撤并的首要理由一定是不方面群众诉讼,增加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对此,笔者作以下四点解释

其一,笔者设计的法院撤并方案更多地是从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角度来设计的。其主要设计理念是剥夺部分刑事案源不足法院的刑事审判权,将其交由邻近的案源相对充足的法院集中行使。被剥夺刑事审判权的法院虽然名义上被降格,但实际上仍对原审判辖区内的大多数传统民事案件和部分小标的额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并不会对辖区民众带来太大的诉讼负担。对于那些大标的额案件,虽然改革后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由于类案件当事人一般聘请有专业律师,且其对案件处理结果公正性的追求一般要大于其对诉讼便利的追求,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来讲是利大于弊的。

其二,随着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高铁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的普及,加之城乡道路交通状况不断善,人民群众的活动半径和法院的管辖半径均随之大幅增加,老百姓对法院撤并的承受能力已大大增强。

其三,全国法院系统目前正在大力推信息化建设,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网络和信息平台将能够轻易实现远程立案、网上交费、远程电子送达、远程审签法律文书、远程调阅电子卷宗、远程电子签章、远程查询冻结存款甚至远程视频开庭。借助上述信息化技术,物理距离将不再成为距离,当事人可以轻易避免往返法院奔波之累,法院也可以坐享远程办公、办案之便捷

其四,法院大规模撤并完成后,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可以探索实施更加灵活、更加便民的案件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对传统民事案件和小标的商事案件就近诉讼的选择权。比如,当事人甲住在A、B两县的交界处,属A县居民,但离B县县城更近。甲与同村村民乙发生纠纷,按目前的管辖制度,甲只能向A县法院起诉,而管辖权制度改革后,甲既可以向A县法院起诉(依户籍),也可以B县法院起诉(依便民原则)。

五、结语

“袖珍法院”的存在对宝贵司法资源尤其是法官资源造成了严重的闲置和浪费,在当前员额制改革全面推行大背景下,“袖珍法院”的改革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为“袖珍法院”的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良好契机。按照辖区诉讼案件数量、辖区面积、辖区人口“袖珍法院”进行重新调整撤并是“袖珍法院”改革的最佳出路,“袖珍法院”改革问题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