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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关注法治实践 深化理论研究(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1-16
摘要:此外,《条例》的修改工作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汉华提出,要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王敬波认为,厘定不公开的例外

  此外,《条例》的修改工作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汉华提出,要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王敬波认为,厘定不公开的例外事项,才能使“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得以实现。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副院长程琥提出,应当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围绕政府信息界定等问题,及时修改《条例》,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东南大学教授孟鸿志认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探索

  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行政公益诉讼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正在一步步向前推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杨解君认为,试点中,应当扩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充分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角色,从诉前程序等方面完善程序建构。武汉大学教授林莉红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介绍了台湾地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她认为,在相应的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和准用程序,将起诉资格和具体适用程序赋予单行立法规定的做法,值得借鉴。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则提出,应当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辅关系,既确保司法机关尊重环境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裁量权,又保证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有效制约。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纲要》指出,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越来越多的地方启动了行政程序和行政决策立法,将行政决策内容、程序、责任等纳入了法治轨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通过对326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规范分析,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遭遇困境的原因,认为只有中央层面统一立法才能有效规范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叶必丰和广州大学副教授卢护锋均认为,行政决策无法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类型兼容,是行政决策法治化在理论和制度上出现障碍的原因。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提出,应建立由决策机关、党委、人大和政协多元主体相互协调的动态化应对机制,对个案中的价值问题予以考量、取舍和平衡;在规则设计上,应围绕影响决策机关对相对方说服效果的诸多要素逐步展开,以提高说服相对方的实效。此外,还有学者探讨了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责任追究等法律问题。

  公私合作的制度构建

  行政法学界对公私合作表现出持续的研究热情。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喻文光认为,PPP在我国主要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而相关规则均为低位阶的政策性文件。应当根据规制目标,综合利用法律、政策、指南和合同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立体的、层层递进又相互勾连互补的PPP规则体系,并对关涉PPP发展的核心内容进行框架性立法。南开大学教授付士成认为,结合行政任务、公共服务的功能、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职能转移四个标准,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为不属于购买范围的事项、不能购买的事项、可以购买的事项、应当购买的事项四类,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有的范围。

  此外,南京大学教授胡敏洁探讨了行政机关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保护性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私主体需要承担的公法责任。卢护锋探讨了公私合作中政府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系。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蒋红珍分析了美国司法职能的业务外包现象以及学界和实务界对司法机构契约外包批判的缓和。湖南大学副教授徐琳介绍了法国PPP模式的法律依据、合同类型、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缘由以及合同纠纷解决程序,并对我国PPP模式提出了立法建议。南京工业大学讲师张一雄研究了在公私合作中私主体的选任、行政合作契约的签订与履行,以及公共部门担保责任之保证的制度化设计进路。

  完善法治政府评估机制

  《纲要》指出,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作为社会第三方,第四次对全国范围内100个城市进行了法治政府评估,并形成了《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然而,我国法治政府评估逐渐显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指标不一的特点,理论界仍需对法治政府评估体系的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系统梳理了世界范围内三个比较有影响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增加“薄法治”概念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推动内部法治评估稳步向外扩展、增强考核和改善的联动机制设计这三项建议,以改进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郑方辉介绍了我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与目标,以及我国法治政府评价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以政府绩效评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建议。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已实施一年有余,尚有许多新概念内涵、外延需要厘清,新制度的适用条件需要阐释。2016年,何海波再版的《行政诉讼法》是具有代表性的一部著作。该书大量援引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提供了直观、感性的认识。学界还结合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新案例、新现象,围绕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以及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各类判决的适用条件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为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和司法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

  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最为宏观、重要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宗泽认为,立法、行政与司法共处于治理转型与公法秩序的构建和维护中,司法应积极发挥对政府治理的规范效应与指引作用。以“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另一重要变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建议对“行政行为”作中观意义的理解,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并引入“行政处理”作为与行政协议并列的概念。

  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创设了相对集中管辖、立案登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简易程序、先予执行等制度。学界不乏对上述问题的深入讨论。黄学贤认为,要使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有效实施,必须消除“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等误解,处理好“接受诉状与登记立案”等六对关系,构建完整的立案审查制度、起诉要件审查制度、当事人立案程序参与制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喻少如则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研究对象,提出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未能实现,实践中还显现出了“诉讼程序被阻断”等负功能。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中坚守规则之治、构建法律规则之下的理性诉讼结构、以民本思想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功能上的回归。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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