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理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矫正学研究当跨越传统藩篱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理论法学 矫正学研究当跨越传统藩篱 发布时间:2017-02-21 14:40 星期二 来源:检察日报 吴宗宪 近日品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所著《矫正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一书,一种学术的厚重感与学者的使命感扑面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理论法学     矫正学研究当跨越传统藩篱     发布时间:2017-02-21 14:40 星期二   来源:检察日报  

  吴宗宪

  近日品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所著《矫正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一书,一种学术的厚重感与学者的使命感扑面而来。在矫正学研究领域之中,著书立说且提出独到见解者不乏其数,但在矫正领域中,就内容的广泛性与视角的新颖性而言,《矫正学导论》可谓独树一帜。该书并未因循既有思维模式,而是突破监狱学这一传统藩篱,以“犯罪矫正+违法矫正”这一崭新的视角向读者全景展现了矫正学的广阔领域,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同时,该书超越了概念的堆积与学说的介绍,以缜密细致的逻辑思维与对相关知识的纯熟运用为基础,提出了很多新颖的观点。此外,该书也体现出作者对于社会问题与学科发展的热切关注,虽然该书以导论为名,但在解决社会问题与引领学科走向方面的价值,已经超越了导论本身所具有的含义。

  跨越监狱学藩篱,纵贯刑事矫正体系

  受我国立法发展及矫正实践影响,在社区矫正及相关立法出台之前,我国刑事矫正学的主要内容是指监狱理论与实践研究。此种状况曾一度将我国监狱学发展推向顶峰,如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大政法院校均将时称“劳改法学”的监狱学列为重点学科,2003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亦将监狱学列为法学之外的独立学科。但在此种繁荣背后却隐藏着监狱学发展的极大隐忧,此弊端也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显现。研究视角与研究对象的狭隘性,一方面导致监狱学自身发展缺乏活力,甚至有学者直陈“多数研究者固守一隅,对其他相关学科不闻不问,研究课题则陈旧雷同,大量论文毫无新意、流于肤浅”;另一方面,监狱学之外的其他刑事矫正领域中大量的实践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且,随着社区矫正的兴起与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设立,专业领域之间的角逐更加激烈,此种学科内耗导致监狱学更加缺乏理论与实践供给,监狱学也逐渐式微。在此背景下,该书提出“大矫正观”概念,主张将审前羁押与审前社区矫正、审后监禁与审后社区矫正以及收容教养和强制医疗等亚犯罪人矫正全部纳入犯罪矫正体系。此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监狱学、社区矫正等学科的有效结合不仅可以打通学科内部的相互关系,同时也会在相互借鉴中获得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此种系统性的刑事矫正主张不仅可以满足实践中长期被忽视的矫正需求,也可通过对犯罪人的系统化矫正,实现监狱减压与矫正效果强化的双重效果。

  跨越违法犯罪藩篱,展现矫正制度全景

  与国外的犯罪一元化立法模式不同,我国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将其划分为违法与犯罪的二元结构,此立法模式一直为学者所诟病,如有学者认为此举将带来刑罚过于严厉、刑法干预过于滞后、行政权膨胀、司法保障不足等弊端。就矫正领域而言,违法与犯罪的二元设置导致违法矫正中理论研究与司法关注缺失,违法矫正措施大多“惩罚有余而矫正不足”,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被矫正人也不能够获得程序与实体权利保障。为此,该书主张打破我国既有的违法犯罪二元分立模式,从“大矫正观”的思路出发,将拘留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工读教育制度、戒毒制度等违法处置措施纳入矫正范畴。此举就外部而言,可以同犯罪一元化、刑事一体化等主张形成有效呼应;就矫正学自身而言,可以为其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研究视角,避免学科因条块分割而陷入式微局面;就现实实践而言,可以有效避免工读教育、收容教育等措施因司法介入不足而带来的侵犯人权等种种弊端;此举也与犯罪预防中的三级预防理论相契合,对于我国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跨越人员机构藩篱,规范管理执行体系

  受前述监狱学与社区矫正学相分离、违法与犯罪相分立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违法与犯罪矫正体系呈现政出多门、多方共治的局面。具体而言,监狱矫正、社区矫正以及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场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收容教育、拘留所等违法矫正机构以及部分罪犯的矫正由公安机关主管,工读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主管,在各主管机关之下由各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此种条块分割的机构与人员分布状况,一方面在矫正对象的矫正阶段转换中人为设置了诸多壁垒,不利于保证其矫正效果的统一性与连续性;另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多样、执行人员复杂,我国很难出台统一标准以规范矫正执行人员与矫正工作实践,由此也导致了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矫正效果参差不一的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该书主张在进行违法与犯罪矫正一体化、审前与审后矫正一体化建设的同时,进行部门与人员的整合,建立统一的矫正管理机构与矫正考核、执行标准。由此,统一的矫正官及其管理机构建设,不仅对于提高矫正人员整体素质和强化矫正效果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统一的矫正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变既有的侦查、执行部门与矫正部门杂处一处的混乱局面,此种部门制约对保障被矫正人权利也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跨越传统藩篱的违法犯罪行为矫正工作对于我国违法犯罪矫正工作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此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整个违法犯罪矫正工作体系目标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面对我国目前矫正领域偏安监狱学一隅的困境,该书的研究探索无疑具有突破意义。当然,诚如姚建龙所言,作为一个初步探索,各矫正分支体系之间的衔接、大矫正体系的界限等问题均可再作进一步探讨。为此,学界同仁也应对矫正学领域投以更多的关注。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矫正学研究当跨越传统藩篱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