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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定性难题(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郭某供给记者一份由电动车生产商委托作出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第1项和第5项显示,郭某骑行的电动车最高车速≤20km/h,整车质量≤40kg。但从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

郭某供给记者一份由电动车生产商委托作出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第1项和第5项显示,郭某骑行的电动车最高车速≤20km/h,整车质量≤40kg。但从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来看,该车已经超出了《检验报告》的标准。国家标准和实际生产标准之间的矛盾也给电动自行车企业出了不小的难题。从安全执行标准而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安全标准主要只有一个(GB17761-1999),门槛很低,但是严格执行并不太容易。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有41款样品不合格,不合格车辆中均存在车速超标问题,90%以上存在整车质量超标问题。几乎同一时间,广东省工商局也公布该省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经检验,判定为总体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有31款,不合格率为24.0%。主要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制动性能、脚蹬间隙。当前局面下,有些电动自行车企业正试图向摩托车企业转型,不过这个过程并不容易。据报道,2012年,浙江雅迪成为电动车行业首家具备生产电动两轮摩托车的企业;2013年,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也获得新建摩托车资质的企业。据统计,截止目前,整个电动车行业仅有十多家企业具有摩托车生产资质。对电动车企业来讲,要获得电摩生产资质,必须通过工信部的7项能力审查。其中产品达标合法能力、高要求的检测能力等,让大多企业难以高企。据了解,对电动摩托车的强制安全标准多达十余个(GB7258-2012,GB24155-2009等)。周维新告诉记者:“现在电动车生产商也变得贼了,网上都找不到产品说明书,即使有也不再标示车速、功率等数据。”记者登录多家电动自行车网站发现,正如周维新所说,网上提供的参数几乎无一例外的没有提供最大设计车速数据,提供整车质量的也为数不多。以近两年来风靡市场的小牛电动车为例,记者查询小牛的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也回避了最高设计速度的问题。记者通过论坛注意到,有用户反映,由于国家规定是20公里/小时,为了满足出厂要求,小牛对电动自行车加了限速器,但实际上通过手工设置可以破解这一限制,可将最高速度提高到40km/h以上。技术标准的提升,将电动自行车行业置于“达标车很难卖出去,上路车基本都超标”的尴尬现状。以郭某的电动车为例,关祥告诉记者,在电瓶和分压器之间的限速闸,其实就是一根白线,插上就不会超过国标要求的速度,拔掉就超过。 “这样做是将潜在责任推给了消费者,出厂设置确实是20公里/小时,如果你买回去之后自行调节,责任你来承担。”周维新说到。

事故责任谁该买单

“你探讨的这个话题非常有意义,电动车的属性认定问题,是我们常年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觉得很麻烦的事。”李进律师接到《法人》记者采访请求时表示。 “电动车鉴定本身就是执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引发警民冲突的重要原因。”郭某案件的承办交警李警官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李进律师表示,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很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认定,从而影响赔偿数额,甚至会影响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设定了一系列义务,对非机动车设定的义务就少很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认定为机动车责任可能会加重,甚至可能反转剧情。” 当地执法部门对郭某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郭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机动车应该分道通行,应该戴安全头盔等规定。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赜律师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则上来讲,既然电动车生产厂家在产品说明上说是合格电动自行车了,如果把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了,法院也会支持。我也碰到一个案子,后来也把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告了,但法院只让他们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因为全国电动车事故太多了,如果每个都让电动车公司来全部赔偿,电动车厂就倒闭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苏常熟合众环保技术研究所所长沙永康特别指出,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已经不是谁来承担责任的小问题了,它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大问题,亟需国家出面统筹法律法规的制定,但现在它是缺位的。目前郭某的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郭某坚信,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不该认定为机动车。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