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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检察官微观工作样态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迄今为止,对德国检察制度的介绍,多着眼于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双重定位、检察一体等,关于检察官的工作样态,如案件移送、案卷处理等,则缺乏细节的描述。与直观印象中的突袭抓捕、唇枪舌剑相反,德国检察官的日常工作类似于管理工作,主要是在办公室中

  迄今为止,对德国检察制度的介绍,多着眼于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双重定位、检察一体等,关于检察官的工作样态,如案件移送、案卷处理等,则缺乏细节的描述。与直观印象中的突袭抓捕、唇枪舌剑相反,德国检察官的日常工作类似于管理工作,主要是在办公室中处理卷宗,出庭支持公诉一般一周一至两次。即使有外出自行侦查,也不过是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由于会带来时间耗费,这样的询问或讯问也并非经常进行。例外的是那些特别设置的部门,如环境保护检察部或经济犯罪检察部,由于他们受理的案件比较少,有条件对个别案件投入更多的精力。

  案件管理

  卷宗抵达检察机关后,收案处要按照预先制定的业务分配计划,确定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案件。收案处的负责人在审查完是否有管辖权后,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编入电子索引,即侦查案件统一登记系统,再将它交给具体的承办部门。录入之后,计算机处理系统会给出一个案件号,打印出该名嫌疑人迄今为止的案件明细,从中可以看出已经终结的诉讼以及所处的刑罚。案件号就像案件的身份证一样,一直到刑罚执行以后才会被最终销号。编号规则是“部门+登记号+年份”。

  录入的数据会同步传输到跨州的检察院诉讼登记系统,该系统自1999年开始运行,通过收集各州的数据,可以解决跨州犯罪的统一掌握问题,从而准确地追究犯罪。两个系统的区别在于,前者旨在案件流程管理,后者服务于档案存储管理,所以,后者保存的时间更长。

  案件管理系统要服务于管理与统计的需要,比如借助于计算机处理和数字索引统计,可以清楚地掌握部门的任务负荷、案件的处理期限等等。但数字并不能说明一切,一方面案件与案件的耗费不同,另一方面数字也容易掩盖真相。由于检察机关上命下从的特性,工作中免不了上传下达,向上级报告案件办理事项。但德国检察官所拟的报告集中于案件处理,形式上极其简略。

  卷宗处理

  刑事追诉的所有行为都应书面记录在案。已经完成的意见、报告、笔录、鉴定、命令和决定,凡是涉及侦查和刑事诉讼的,都应记入卷宗。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安定性,所有参与诉讼的人都应完整、清晰地呈现。原则上不能事后修改。如果针对大型的案件或者预防性移除部分案卷而调整卷宗的,也必须记录在案,从而使之前的卷宗状态可以追溯。卷宗的处理、记载、编号以及保存适用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卷宗中载入的文书原则上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编排,注明页码。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卷宗经常有副卷,如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先前的民事诉讼,就需要复印相关材料,作为特别卷册。如果一个诉讼涉及很多犯罪行为,推荐对每一个犯罪行为制作一个单独的报案卷。在尚未查明的重大案件中,因为涉及大量的调查行为,对于痕迹类证据也可以编制单独的卷宗。如果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应该有一个完整的卷宗副本,称作羁押特别卷,方便随时对羁押情况进行审查,或者受理不服羁押决定提出的申诉。当然,案件判决生效以后,对其执行或缓刑执行情况也应记录在案,一般来说也要制作单独的卷宗,包括执行卷、缓刑卷,有时也会有赦免卷。

  检察官对于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应粗略浏览,分清主次,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作出书面决定,一般包括不起诉或放弃上告,以及要求警方采取一定的调查行为等等,最后将书面决定送书记处执行。决定体现的是承办检察官的意见,作为一般要求,决定应逻辑贯通、易于理解,在首部注明决定(文书)类型,注明案件编号。决定的行文依内容不同而有不同格式,但都要标注出日期、职务身份及个人签名。决定中还经常有备忘录或一些说理性的非要式文书,作为理解最后处理意见的补充。送达一般是原件附卷宗,标明卷册类型及数量,以便查验。

  计算机及软件应用

  检察官以案头工作为主,日常工作免不了与电话、传真、电脑打交道。计算机不仅是书写的辅助工具,更是联通网络获取资讯或邮件传输的手段。针对大型经济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或者涉及梳理大量证据材料时,还需要借助数据库程序,否则,面对大量的业务交易、资金往来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可能乱作一团。如果邮件涉及案件处理,那么邮件应打印下来入卷。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十分依赖判例索引以及类似的数据系统,在这方面商业运作的信息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成熟且优先的选项,例如贝克在线法律数据库已经成了每个检察机关的标配,方便检索判决以及日益增多的其他电子出版物。司法部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也为检察官们提供了可靠的最新法典文本。

  公共沟通

  检察官的刑事追诉既服务于受到侵害的个别公民,也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面向公众。在德国,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都是检察官需要打交道的对象。及时、准确地报道案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过度报道也会带来遗憾,所以,站在涉案人员的立场上,检察机关必须谨慎地权衡是否有必要以及怎样向媒体披露信息。此外,也要防止报道对案件信息作相应的节略,使不重要的细节变成吸引眼球的新闻。

  鉴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难以平衡,绝大多数的德国检察机关选任有经验的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担当新闻发言人,主动发声满足公众新闻需求。有了新闻发言人,普通检察官就没有发布信息的义务了,即使遇到简单的问题也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作答。

  德国的检察机关也会遇到缠诉缠访者。对于他们提出的要求,因为有时能发现需要严肃对待的内容,不能一概不理。但还是应保持必要的怀疑与谨慎,在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时,必须简短而准确,一旦不周严或笔误可能引发新一轮的申诉。碰到精神错乱者或完全失去理性的人,可以不予理会;或者发出一次性处理通告,注明以后针对同样的申请不再予以答复。

  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应努力建构一种开放、依赖、相互尊敬的关系。策略性的隐瞒或者人身攻击都不可取,也不利于获得正当的、为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但是,由于律师承诺会将所有重要内容转达给委托人,那么检察官在预先抓捕或搜查时要适当保密。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可以就侦查情况与可能的终局性处理进行讨论,这样也有利于缩短后来的审理程序。无论怎样,优化与律师的沟通对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简化诉讼程序是大有裨益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德国检察官微观工作样态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