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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网络借贷新型风控模型的建立(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1、纯线上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都直接从网络上获取,多为信用借款,借款额小,对借款人的审核、信用评估也多通过网络进行。这种模式比较接近原生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强调投资人风险自负,平台承担的风险小,只通过

  1、纯线上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都直接从网络上获取,多为信用借款,借款额小,对借款人的审核、信用评估也多通过网络进行。这种模式比较接近原生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强调投资人风险自负,平台承担的风险小,只通过风险保证金对投资人一定限度的保障,国内采用这种模式较少。

  2、债权转让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一个专业的放款人,为了提高放贷速度,专业放款人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再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放贷。此种模式多见于线下,但也有部分放款人通过网络寻找投资人。该模式常以理财产品作为包装,打包销售债权的行为也常被认为有构建资金池之嫌。典型的债权转让平台。

  3、担保/抵押模式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每一笔借款进行担保,或者由借款人自行提供一定资产进行抵押。该模式下投资人的风险较低,而且由于引入了担保机构或办理抵押使贷款速度降低,因而借款利息会有所下降,并且一些优质的担保机构可能会凭借强势地位影响P2P借贷平台的定价权。

  4、O2O模式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网站的维护和投资人的开发,借款人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发。该模式是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寻找借款人,再进行审核后推荐给P2P平台,再次审核后,将借款信息发布到网上,接受投资人的投标,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这类模式容易割裂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如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可能专注于开发借款人数量,而忽视了其资格审核;而P2P平台可能专注于吸引投资人而降低了审核标准。此种模式平台仍承担较大的风险。

  5、P2B模式该模式中的B是指Business,企业,即一种由个人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模式。其特点是贷款金额高,一般来说,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一般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企业反担保。这类模式需要平台具备强大的审查能力、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担保公司也可能无法偿还借款。如:积木盒子。

  6、混合模式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产品端、借款端、投资端的划分并非泾渭分明,例如:有的平台既通过线上开发借款人,也通过线下开发;有的既撮合信用贷款也撮合担保贷款;有的既支持手工投保也支持自动投保或者定期理财产品。

  (二)现有P2P网贷平台风控模式出现的问题

  1、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惩治措施较为笼统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所有者在出现违约风险的时候拥有怎样的权利也未作出相关规定。在现实的P2P网贷机构中,当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或出现呆账时,这些网贷机构首先就会给借款人一定的期限来还款,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还未还款,那么这些机构就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借款人,由于P2P网贷经营的是小额贷款,所以贷款时几乎没有抵押或保人,即便是法院最终受理这类案件原告也能胜诉,那么在法院在执行阶段也几乎执行不到什么,当然,现实的网贷机构在办理贷款时首先会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做些调查,网贷机构往往会将贷款优先贷给有固定工作或者拥有较高价值不动产的客户,但这样一来势必会客户就会减少因此,虽然无抵押贷款看似风险比较大,但网贷机构凭借着庞大的客户群和较低的呆帐率任然乐此不疲。P2P网络借贷环境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实施借款之前都需要提交相应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信息资料,[ii]然后将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及认证而且这些机构往往利用移动互联网来投资者,通常的方式就是通过大量互联网广告来吸引投资者在手机客户端注册自己的账户,首次注册成功的用户将会得到一些奖励。通常这些P2P贷款公司会借此机会,向公众发放一些垃圾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很容易的就被泄露出去,不少人就是因为讨厌这样的方式,才对P2P网贷产生一种厌恶感,从而不再相信类似的企业。照这样发展下去,将会对整个P2P网贷行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2、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能混乱

  根据《意见稿》明确规定P2P行业的五个监管部门: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地方金融办。此外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及如何避免出现群租。尽管《意见稿》规定了这五个监管部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监管部门能否协调统一的来完成对P2P企业各个阶段的监管。在美国P2P平台做借贷业务的行为被视为一种公开发放证券的行为,因此,美国的P2P行业监管的主要部门就是美国证监会和各州的证监会。由于我国将P2P网贷划归为民间借贷,因此就将P2P网贷当做是一种金融类行业来监管,于是中国银监会就是P2P网贷行业的最重要的监管部门。工信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它主要监管P2P行业的大致发展方向,这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一种管理体制,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比较落后,但是,毕竟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会对P2P行业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公安部在监管P2P行业时,主要是由公安部的经侦科来负责监管P2P平台是否从在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和平台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信办主要负责监管P2P行业在运行中网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网络发展中是否存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成其他平台或经营其他业务。地方金融办主要是负责备案登记,每一个P2P平台要想上线交易,首先得去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但金融办不审查P2P平台的合法性,这只是一种行政登记制度,也不审查P2P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因此,一旦出现诉讼案件,地方金融办只能提供P2P平台是否登记的材料,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3、各P2P网贷平台盈利方式不同,且大都涉及违规操作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所有P2P网贷机构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网贷机构的利润从何而来。根据《意见稿》规定:P2P企业不能吃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归出借人所有。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获得经济收益,但P2P网贷企业它只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它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现实中借贷关系中存在的风险,同时它为维护网贷健康发展,也需要一定的资金去维护平台的运作,那么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意见稿》规定,P2P网贷机构不得自融,不得担保,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拆分期限,不得卖基金、保险,不得做代销,不得做股权众筹,借款不得进入股市,根据这“12禁”,似乎是P2P网贷机构见不到借款的流向的,似乎客户的资金会很稳定很安全,(现实中,P2P网贷机构最大的客户其实就是商业银行。有的人会想问这样的一个问题:商业银行向其他企业贷款的利息已经很高了,难道它也会看得上P2P网贷的这点利息?其实答案很简单,不论是金融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银行始终是债权人,既然都是债权人,挑一个有良好信誉度的债务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分为商业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在银行办理信用贷款的程序十分繁琐,也有十分严格的审批程序,效率非常低,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了银行最主要的贷款业务。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世界的银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的银行的信用贷款几乎就不在办理。但在我国,我国最主要的五大商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那就意味着不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国有企业总是能在银行得到信用贷款,这对于一些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与国有企业竞争中最大的障碍,一方面银行为改善这一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也因P2P网贷平台拥有较低的呆账率,另一方面部分银行职员位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就将自有资金池中得出部分资金提供到P2P网贷平台,这样一来那就使得少数民营企业也可以从P2P网贷平台间接的贷到银行的信用贷款,这里贷款数额任是“小额”,这也就意味着民营企业永远不能和国有企业相抗衡,当然,这是由我国国有体制决定的,笔者在这里也不敢妄议。)既然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P2P企业不能动,那么只能由债务人来承担这笔费用了,这也就是说,债务人除了要对债权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外,还应该对P2P企业承担一定的服务费或是中介费,这种中介费或是服务费应该是按照借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但这势必会加重借款人负担,也会影响P2P企业的利润。

  四、如何建立新的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

  (一)完善全民征信体系,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