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解刑初字第232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卫卫,男,1983年4月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7月19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卫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致远、代理检察员牛荣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卫卫趁被害人高XX离开焦作市亿万饭店洗浴中心二楼3号员工宿舍之际,将高XX放在该宿舍枕头下钱包内的4500元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卫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卫卫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高XX报案及陈述其钱包丢失的时间、地点、钱包特征及内装现金数额等情节相互吻合,并有证人高XX证实其侄子高XX告诉他王卫卫将其钱包偷走,内有4500元钱,2013年7月8日晚,其在烈士街酷点网吧上网时看到王卫卫遂报警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王卫卫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卫卫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王卫卫刑满释放日期的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卫卫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卫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婧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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