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解刑初字第250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亮,男, 1987年02月14日出生。2006年10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7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7月12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亮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许亮在山阳论坛上发帖能免考试办理驾驶证。2012年7月14日,许亮自称是焦作市车管所民警能帮被害人李XX免考试办理驾驶证,在其家中骗走李XX现金6000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亮自称能帮助被害人葛XX免考试办理驾驶证,在解放区和平街群英桥头一家复印店门口骗走葛XX现金5000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1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许亮当庭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被害人李XX、葛XX报案及陈述所证实的二人被骗原因、经过及被骗金额相互吻合,并有被告人许亮向二名被害人出具的的收款条,二名被害人对被告人许亮的辨认笔录予以证实。二名被害人出具的收到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许亮的亲属已将诈骗赃款退还二名被害人。(2006)站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亮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有被告人许亮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亮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亮已将诈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许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的5天,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连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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