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315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新会,男,1978年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5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新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新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裴新会驾驶豫BH9177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日兰高速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431KM+250M处时,与前方依次排队通行豫鲁省界收费站王XX驾驶的鲁VJ8608(鲁VJ902挂)重型普通半挂货车追尾相撞,导致鲁VJ8608(鲁VJ902挂)货车又与前方魏XX驾驶的豫H60797(豫HB25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裴新会受伤、乘车人介XX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裴新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价格鉴定,鲁VJ8608货车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52785元。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裴新会的供述、证人王XX、魏XX、孟XX、王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赔偿凭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新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新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新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新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智 伟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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