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307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令友,男,1962年生。因盗窃于2012年12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孔令友伙同张XX利、孔XX(已判刑)经预谋后,分成两辆摩托车到开封县范村乡范村北郑民高速北边,碰见从开封市驾驶机动三轮车卖菜回来的通许县村民李XX、赵XX夫妇,孔令友在旁边望风,张XX以其所骑摩托车被拐一下为由,与李XX、赵XX争吵,吸引李XX、赵XX夫妇下车离开驾驶室,孔令友乘机将驾驶室包内8500元现金盗走,赃款三人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令友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录像、投案自首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孔令友将全部损失8500元退还李XX、赵XX,被害人对被告人孔令友的行为予以谅解。有二人的谅解书、本院对二人的询问笔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令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投案自首、退还失主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孔令友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令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6000元。 (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庆霞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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