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嵩刑初字第176号 |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燕燕,女,19岁。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6月14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燕燕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韬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燕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郭燕燕到嵩县花轿起动婚纱摄影店内,见被害人卢摇X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4S型手机在响,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358元。案发后手机已退归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摇X的陈述,证人郭云X、常志X等人证言和刑事照片、发破案证明、到案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燕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燕燕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郭燕燕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郭燕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燕燕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贺志宏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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