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291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思建,男,1968年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05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04月19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思建受被害人朱XX所邀帮忙驾驶豫NRV696号越野车送朱XX及其家人从郑州回家,沿连霍高速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477KM+200M处,因道路湿滑,操作不当,与右侧护栏相撞引起车辆翻转,造成乘车人朱XX、李XX、朱XX三人被甩出车外道路右侧当场死亡、陈思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思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思建积极拨打110、120报警。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思建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王XX、黄XX、朱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思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思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思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庆 霞
审 判 员 智 伟 陪 审 员 俎 志 勇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晓 华 |
上一篇:上诉人刘运奇与被上诉人张进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