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330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树勇,男,1969年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树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5日9时20分,被告人桑树勇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一辆红色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2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县半坡店乡乌梅井村路口处与司XX驾驶的豫B21165号小轿车发生追尾相撞,司XX发现桑树勇属酒后驾车,遂报警。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桑树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树勇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司XX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查获证明、驾驶车辆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树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桑树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树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桑树勇的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扣除原被羁押的期间。)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智 伟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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