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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保军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保军,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保军犯非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保军,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保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马保军在没有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内乡县赤眉镇街北租赁场地成立驾校,名称为赤眉驰诚驾校,马保军为校长,负责校内全面事务,马XX则在驾校负责学员的登记、缴费等,马XX为教练,招收C1驾驶证学员收费2400元左右,招收B2驾驶证学员收费5000元左右,并购置两辆教练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豫R8029学、豫R8052学,该驾校负责学员的驾驶技术培训。经营至2012年7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马保军供述已招收学员100余名,现已查明涉案金额110240元。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保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马保军在没有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内乡县赤眉镇街北租赁场地成立驾校,名称为赤眉驰诚驾校,马保军为校长,负责校内全面事务,马XX则在驾校负责学员的登记、缴费等,马XX为教练,招收C1驾驶证学员收费2400元左右,招收B2驾驶证学员收费5000元左右,并购置两辆教练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豫R8029学、豫R8052学,该驾校负责学员的驾驶技术培训。经营至2012年7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马保军供述已招收学员100余名,现已查明涉案金额110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保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马保军供述:我是驾校校长,是学校负责人,我姐姐马XX负责业务,即学员的登记,收费,马XX是教练,负责学员的驾驶技术培训,管理人员就我们三个人,当初办驾校时是我和我姐姐马XX两家共同出资开办,但是到现在因为本金都还没有回来,所以还没有进行利润分配,怎么分我们也还没有商量。学员驾驶技术的培训在赤眉镇街北的驰诚分校进行,分校是租赁原赤眉供销社油库院,考试在邓州市驰诚驾校进行。我们名义上是邓州市驰诚驾校内乡县赤眉镇分校,实际上我们赤眉镇驰诚分校只是购买邓州市驰诚架两部教练车,一部是大车,车牌号是R8052学,另一部是小车,车牌号为豫R8029,车辆户主为邓州市驰诚驾校,借邓州市驰诚驾校的影响力进行招生。没有和邓州市驰诚驾校签有协议或者合同,这一点你们上次问我我没有讲实话,也没有证照,没经任何部门批准。C1证学员收费是2400元左右,B2证学员是收5000元左右,我们只负责培训,C1驾照每个学员给邓州市驰诚驾校交1500元,B2证每人交3700元,除了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培训的费用,我们赚取其中的差额部分。一般每个学员能赚个三四百元。经调查查明,非法经营的金额为110240元,我对此没有异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XX证言:2011年11月份我与弟弟马保军合伙在赤眉镇马岗村开驰诚驾校内乡县赤眉镇分校,负责人是我弟弟马保军,我们学校的全称是驰诚驾校内乡县赤眉分校,学校位于赤眉镇马营村村部对面,场地是租赁该村马小言的,由我和马保军两人共同投资建立的,挂靠邓州市驰诚驾校,实际由我们个人在经营,学校主要培训C1证和B2证,现有培训车两辆,马保军为负责人,我平时主要负责收费,登记学员情况,马纳为教练员。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我们是挂靠在邓州市驰诚驾校,邓州市驰诚驾校有相关办校手续,我们内乡县赤眉镇分校是以驰诚驾校分校的名义,和邓州驰诚驾校签订合同,然后自己选地址自己招收学员进行培训经营,考试的时候再到邓州驰诚驾校的考场统一考试。正常收费标准是:C1证学员收费是2400元,B2证学员是收5000元,熟人时优惠100元至200元,学员来缴费时要给学员开一式两联的收款收据,一联存根我们保存,一联收据交给学员。同时我还要在笔记本上登记员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报考驾证类型等基本信息。培训学员有一百二三十人,其中考C1证的有一百多人,考B2证的有二三十人,学校已收取三十多万元的报名费,平均培训一名学员我们赚500元左右,截止目前我们的利润有6、7万元。我户籍上叫马军普,但是我平时习惯用马军谱,两个名字都是我。

(2)证人马XX证言:我在邓州市驰诚驾校内乡县赤眉镇分校当教练,该分校是挂靠在邓州市驰诚驾校,邓州市驰诚驾校有相关办校手续,我们内乡县赤眉镇分校是以驰诚驾校分校的名义,和邓州驰诚驾校签订合同,然后自己选地址自己招收学员进行培训经营,考试的时候再到邓州驰诚驾校的考场统一考试。我一个月工资是1200元,我有教练证和上岗证,驾驶证是A2证,培训C1证和B2证,我们C1证是收2400元,B2证是收5000元,但有时也有人情,学校有两部教练车,我负责C1和B2驾照学员的培训。具体有多少学员我不清楚,学员缴费时,出具有收款收据,马保军主要是到邓州市驰诚驾校协调、上报学员材料,马军普平时就在学校负责招生登记。

(3)证人孙XX证言:我是6月份在赤眉镇驰诚驾校报名学习C1证的,交了2400元,马XX给我开了收据,该驾校的负责人是马保军,教练是马XX,教练车有两部,一辆大车和一辆小车,我不知道该驾校都有什么办校手续。

(4)证人李XX证言:我是7月份在赤眉镇驰诚驾校报名学习C 1证的,交了2800元,马XX给我开了收据,咋招生的我不清楚,我是听说赤眉街北有这个驰诚驾校,办证、出证快,就自己来报名了,在赤眉学习驾驶,在邓州市驰诚驾校考试。

(5)证人陈XX证言:我学的是C1驾驶证,交了2060元,说是学生优惠,报名费是2000元,60元是体检费用,交给马XX了,她给我开了收据,赤眉镇驰诚驾校有多少管理人员和培训车辆,我不太清楚,我还没到学校进行驾驶培训。也不知道报名的赤眉镇驰诚驾校有什么办校手续。

(6)证人陈XX、曹XX、杨XX所证实内容与与证人陈XX所述基本一致。

3、书证、物证

(1)内乡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2)涉案现场及物品照片。

(3)收款收据凭证。

(4)证实驰诚驾校内乡赤眉分校收取学员报名费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

(6)内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一份。

证明内容:驰诚驾校内乡赤眉分校,经营负责人马保军,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发破案报告一份。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保军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办驾校,招收学员进行培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保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志平

审判员: 朱国旺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毓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