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247号 |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楠,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华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宋楠在自己经营的天成数码音像店从一男子处购得部分淫秽光碟,随后卖出。2013年8月27日,公安民警从天成数码音像店查扣399张光碟。经鉴定,其中369张光碟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楠的供述,证人丁××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新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楠违反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吴瑞峰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铭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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