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223号 |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守功,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玉林,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守功、王玉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守功、王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宋守功、王玉林在新野县五星镇台庄村林场南北路两侧种植罂粟苗。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宋守功在路东侧种植罂粟苗513颗,被告人王玉林在路西侧种植罂粟苗846颗。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守功、王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守功、王玉林的供述,证人宋××、宋××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守功、王玉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守功、王玉林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守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玉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鲁小明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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