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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执字第295号罚款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3)安中执复字第32号 申请复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 负责人刘庆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行政服务中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3)安中执复字第32号

申请复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

负责人刘庆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2)北执字第29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决定撤销(2012)北执字第295号罚款决定书。因原审法院撤销了(2012)北执字第295号罚款决定书,故申请复议人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向本院申请复议已无复议的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复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行政服务中心支行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安法网9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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